2权属调查与核查
2.1调查内容
权属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或核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界址调查,目的是查清每宗(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及其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为地籍测量、建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2.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1.资料收集, 乡镇基本都没有大比例尺地形图,本次测绘1:1000地形图作为地籍更新调查的工作底图。特殊情况也可以利用街坊或地籍调查组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2.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 3.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 4.绘制宗地草图。 5.填写地籍调查表。 6.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2.3调查区划分及编号
2.3.1调查区划分 1.调查范围
各乡镇土地所指定调查区域,面积为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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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地籍调查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界线不一致时,以地籍调查为准,用更新调查的方法更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界线、面积等; 3.划分地籍街坊
以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中心线(或一侧)围成的地籍管理单元作为街坊,街坊大小以不超过100宗地为宜;街坊编号以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一次连续编号。
当道路、河流面积较大,可将分割街坊的道路、河流分别列为一个路街坊或河街坊,其编号方法与其它街坊一致。 4.街坊编号
以整个城区为单位,从上而下,从左到右,用32K正等线体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当道路、河流面积较大,将分割街坊的道路、河流,分别列为一个路街坊或河街坊,其编号方法与其它街坊一致。 5.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工作计划的需要,将整个城区划分为几个调查区,调查区不分割街坊,保持街坊的独立与完整。 2.3.2宗地划分与编号
1.独立使用权宗地。一个地块内,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者。 2.共有使用权宗地。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土地,其界线难以确定的,这一地块为共用宗地。共用宗地内的土地面积按如下方法分摊:
a、有分摊协议书的按协议分摊; b、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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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面积分摊;
d、先确定每个使用者各自使用的面积,在按建筑面积或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3.特大宗地,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a、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b、以用途不同划分为若干宗地; c、以道路、河流为界划分若干个宗地;
d、空闲地、闲置地、无主地单独划分为一个宗地; 4.宗地编号
a、乡镇规划区以规划区、街坊、宗地三级编号,如001—02—001,即小店镇001(镇区)02(街坊)001(宗地)。
b、在进行外业权属调查过程中,以街坊为单位自西北角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用12K正等线体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一个街坊内不能出现重复宗地号。
c、在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于街坊范围内的,划入街坊编号。 5.界址点编号
在勘丈宗地草图时,以街坊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开始,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号,并在实地注明每个界址点的编号。 2.3.3界址点、界址线确认要求
1.有土地来源合法证明和文件的,根据证明和文件确认; 2.临街宗地的临路界址线,按规划红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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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征地范围内已作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水利工程及其它公共建设的部分,不确权给原征地单位;
4.相邻宗地由相邻各方法人代表共同现场指界确认,并现场绘制宗地草图、设置界址标志;
5.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址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认;批多用少的,按实地用地范围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的宗地,按规定扣除代征地后,确定该宗地界址;
6.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7.邻界各方对宗地界址有争议,但双方均不能提交合法证明,一时又难以调处的,呈报领导小组裁决处理;
8.所有宗地界址点,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
9.指界人缺席或不在地籍表上签字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双方缺席,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c、指界人指界后,无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表上签字的,按缺席指界处理。
2.4勘丈宗地草图
2.4.1宗地草图的内容
1、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相邻宗地的宗地号和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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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宗地及邻宗地使用者名称;
3、本宗地界址点号、界址点编号及界址线;
4、宗地内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建筑物、构筑物; 5、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条件距离、栓距及建筑物周边长;
6、界址点的几何条件; 7、有关图签等。 2.4.2宗地草图勘丈
1、小宗地界址点、界址线间距丈量;
2、当界址边长超过两个测段,界址间距不丈量,采用坐标反算求得; 3、记录界址直角、平角条件;
4、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及栓距; 5、建筑物周边长选择性丈量。 2.4.3宗地草图绘制要求
1、宗地草图规格为A4纸,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分母是100的整倍数;
2、宗地草图上所有数据与实地勘丈数据一致,并现场记录、现场绘制。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涂改;
3、址点边长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 4、所有勘丈数据均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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