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学生选定论文题目、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拟定写作提纲,及时了解学生论文写作进度,仔细阅读论文初稿, 并指导学生进行修改直至定稿,认真评阅论文,公正客观地评分。
第九条 为了保证论文指导工作的质量,1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同届毕 业论文一般不应超过15篇。
四、撰写要求
第十条 毕业论文是学生运用已学到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 技能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一般性论文,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 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训练,培养学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方案的 要求,具有实际意义或理论价值;论文观点正确,能运用掌握的知识和 材料分析、说明问题;论文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字通顺,格式规 范。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是专题性的研究,也可以是对某 实际问题的调查报告或实验课题。毕业论文的题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 专业基础、工作实际和社会实践选定,但题目不宜过大,能经过努力在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篇幅不宜过长,一般在5000-8000字之间。英 语(商务)、日语(商务)专业的毕业论文须用英文或日文书写。论文 一律用A4纸打印成册,并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封面装订。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 包括完成论文选题、写作提纲、初稿写作、修改和定稿。严守学术诚 信,严肃学术规范,严禁抄袭代写。
五、评分与答辩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的初评成绩由各论文指导小组根据学生科学研 究的能力、掌握专业知识的程度、收集和阅读文献资料的能力、研究工 作的成果等方面进行衡量,按A、A-、B+、B、B-、C+、C、C-、D和 F(不及格)十级评定。指导教师参照论文指导小组的意见对论文写出 评语。对学生在论文中提出独立见解,应予肯定和鼓励;对优秀论文可 以选编毕业论文集或推荐发表。
第十五条 初评成绩达到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B-级及以上)的 论文,必须经过答辩。每一专业参加论文答辩的学生名单,由相应的论 文指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学生原则上不进行答辩。应参加答辩而放弃答辩者,其论文初评成绩自动降为B-级以下。
第十六条 初评成绩不及格者,可在有效修业期限内申请重修,随 同下一期学生一起进行,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成绩由论文答辩小组评定。论文答辩小组成员 以论文初评成绩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