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 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
第三十一条 对修读未满一学年而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 证明。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 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根据学院有关 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根据《复旦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复 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根据学校档案工 作的规定归档。
第九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复旦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 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颁发的新规定如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新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授权学院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 关于学生缓考、补考和重修的规定
(试行)
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学生申请缓考、补考和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缓考
第一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事故、在职学生因单位有急事不能参加考 试,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除外)。因 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可在事后补办缓考手续,最迟在该课程考试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者,按无故缺考处理。
第二条 重修课程可申请缓考,申请人应在考试前两周内到教务部 学籍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