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等级制记载;社会实践作为考查课处 理,成绩按合格(P)、不合格(F)记载。以上两项成绩均不计入平均 绩点。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经批准,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 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缓考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按 照缓考的有关规定向学院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四条 补考 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次,补考成绩 为及格(60分)或合格(P)、不及格或不合格(F)。
第十五条 重修 无故缺考者,未参加缓考或缓考成绩不及格(不合 格)者,以及未参加补考或补考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 修。重修者应向学院教务部申请办理重修科目的手续,参加学院安排的 考试。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除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外,成绩均 作零分处理,不得参加常规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成绩最高分以60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关于承认学生已修学分的规定》(试行)予以 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对成绩有疑义,可向教务部提出书面查分申请。查 分原则为:核分不核卷。教务部将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转学、转学习中心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按《复旦大学(网络 教育)关于学生转学、转学习中心和转专业的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是学生经学院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修读。 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或学院根据国 家、学校有关规定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当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要求休学的,须由本人向学院教务部提 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但 也不得少于自申请之日起该学期的剩余天数。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