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第七 条、第八条,对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延长修业期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延长修业期,指学生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或因 其它正当原因,提出申请延长修读期限。
第二条 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年限,大专起点本科(含第二本科)学 生或大学专科学生不超过两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在标准修业期结 束后新学期开学注册一个月内,向教务部学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其 他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在标准修业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 请。逾期学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在标准修业期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如不按规定办理延长 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应的学费,并凭 缴费发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须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在延长修业期结束时仍未完成学业的,根据获得学分 数,作结业、肄业或退学处理。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关于承认学生已修学分的规定
(试行)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承认 其已修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院予以承认的学分,必须是该生已修的同等层次课程, 包括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机构所开设课程的学分。
第二条 予以承认的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必须与学院开设的 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分数须等于或大于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 数。
第三条 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不在学 分承认范围内。
第四条 学院承认各类学生已修同等层次课程学分的总数,均不超 过学院相应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总学分数的25%。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未取得复旦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的学 生,如需继续同一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