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7)

2020-12-22 08:32

5.2.8 土钉的拉力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30m,每层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各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受力、变形有代表性的位置。 5.2.9 基坑底部隆起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置,剖面应选择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边约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数量不应少于2个。纵向或横向有多个监测剖面时,其间距宜为20~50m,

2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20m,数量不宜少于3个。 5.2.10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

2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测点。在竖向布置上,测点间距宜为2~5m,测点下部宜密;

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4 土压力盒应紧贴围护墙布置,宜预设在围护墙的迎土面一侧。

5.2.11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竖向布置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监测点竖向间距一般为2~5m,并不宜少于3个。

5.2.12 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要求。 5.2.13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控制地下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5.3 周 边 环 境

5.3.1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

5.3.2 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如地铁、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 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 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 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处的两侧;

6 烟囱、水塔和大型储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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