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 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 确定。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 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各级环境监测 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至 3500元。
第三章 职责与职能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 其实施;
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 划及监测技术规范;
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 查和质量评价;
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质量评价 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第十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网业 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 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3.组织研究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收集、储存、整理、汇 总全国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编制全国环境监测年鉴,绘制环境污染图表, 综合分析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