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城环字[1983]483号)(4)

2020-12-22 09:08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 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 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 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 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 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 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 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第十三条 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 ,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 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 测数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 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监测机构)主 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城环字[1983]483号)(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数字描红1-10 打印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