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城环字[1983]483号)(6)

2020-12-22 09:08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环境监察员 ,凡监测站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授予国家各级环境监察员证书,环境监 察员证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作颁发。

环境监察员是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及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破坏或 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的代表。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由国家统一设计制式服装。各级环境 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穿着国家统一设计的 服装,环境监察员要佩带监察员标志。

第二十条 各级监测站应认真作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 资料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 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 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 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机密性数据、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任何 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界提供,要履行审批手续。

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及各类报告,是重要监测技术成果,与其他环境 保护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参与科研成果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和药品试剂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时向主 管部门报告。

监测用车是环境监测、科研专用设备,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行政、后勤工作,必须保证为监测业 务服务,有意刁难业务人员或给监测业务工作制造障碍者,站长有权给予 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分析、采用和管 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津贴。

第五章 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81)27号文件关于“由环境保护部门 牵头,把各有关部门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全国监测网络 ”的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六条 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和 领导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环境监 测站分别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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