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财经论丛2009年第4期
第五,要防范流动性出现突然枯竭。在本轮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和初期,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都很充裕,当时各国央行普遍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但从2007年8月初次贷危机出现扩散的征兆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经济体几乎同时出现了信贷收缩的情况,原本充裕的流动性突然紧张起来,以至于出现流动性枯竭。为了稳定金融市场,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中央银行分别向金融系统注入数千亿美元的巨额资金,并相继放松货币政策。
美国次贷危机中首当其冲遭遇打击的就是银行业,重视房地产抵押贷款背后隐藏的风险是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特别应该关注的问题。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计提的风险拨备是较低的。然而一旦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下降和抵押贷款利率上升的局面同时出现,购房者还款违约率可能将会大幅上升,拍卖后的房地产价值可能低于抵押贷款的本息总额甚至本金,这将导致商业银行的坏账比率显著上升,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资本充足率造成冲击。从美国的金融创新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创新本身是社会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它大大提高了储蓄转化为财富创造的投资活动过程中的效率,并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成本,因此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近三十年来,美国经济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实际上,这次次贷危机的根源并不在于资产证券化本身,而是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市场约束力下降,相关市场主体都违背了“注重风险控制”的原则,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川。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肯定金融创新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积极意义,不能因噎废食,仅因美国次贷危机就得出中国虚暂缓金融创新的结论。第二,在认识美国次贷危机的同时,不能否定美国在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些有益经验。任何创新发展之路都是伴随着不断完善而进行的。因此,美国次贷危机不会影响我国金融创新的进程。当然,次贷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我们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少走弯路。我国金融业法律监管尚不完善,分业监管的体制使得多部门管理可能导致市场分割,不利于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各部门监管标准存在差异,不利于公平竞争;各部门间的监管权力之争可能诱致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稳定。如何建立完善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其完善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们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启示就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柄双刃剑,既能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促进金融业、房地产业、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能爆发危机沉重打击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社会经济。所以,我国在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相应的法律监管,这是保证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发挥积极面,避免消极面的根本之路。但是。监管不是简单的限制,监管的目的和目标是对危机的预防和风险处理,因此,要完善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汪券化的法律监管,就必须首先了解我国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监管现状,其目的是发现我国目前监管体制的不足,这是完善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前提和基础¨1。
(一)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环境,尤其是前几年我国已经开始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工作的试点,加上现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1.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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