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特别休假
特别休假和下列其他情况,工资仍照常支付: 1.按员工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2.公司福利制度范围内的婚假、病假、丧假 3.休假日加班后的补休 4.年度带薪休假 5.公假
6.公司集会、公司召集时 7.奉公参加培训
8.因公出差、公司出外考察 9.行使公民权时
第八章 薪酬激励制度及监督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薪酬激励制度》的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密切配合设计,并由总经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管理员和行政专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要依据《薪酬激励制度》中界定的内容和方法核算好每个员工的工资,不得错发漏发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