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在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法规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同时,尽快制订《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以规范风险投资运作,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筹集资金,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权益,保护创新者和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从需求上刺激风险企业的发展,政府应制订采购计划直接从高新技术风险企业采购产品,从而使高新技术企业从资金和产品销售上得到一定支持。政府采购在西方实施历史较长,近些年来政府在调整《政府采购法》时,将其立法新思路结合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将采购政策重点转向刺激技术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成长方面。美国硅谷和波士顿128号公路沿线地区高技术产业群发展迅速,其成功的关键之一就在于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硅谷高技术企业有1/3以上的产品被政府采购。克林顿政府上台不久在其“全面经济计划”中,为扶持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就计算机相关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就达90亿美元。
尽管我国前几年出台了有关政府采购的一些规定,但针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采购行为力度不够。因此应修订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力。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还有赖于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产权交易所、产权评估事务所、财务公司、咨询机构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大力支持。政府应鼓励这此中介服务机构关心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提供便利。 编辑:王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