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次、网络化的风险投资体系。
首先,应积极发挥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由政府组建若干风险投资机构,再由该机构出面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吸收民间资本并使其占主要部分。政府可考虑注入适量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和担保资金,以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前不久,国务院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于1999年6月25日正式启动,这项政府专项基金首期额度为10亿元。各级地方政府可视本地情况采取类似措施以扶持风险投资。其次,充分发挥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作用,鼓励它们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目前,深圳正在尝试由金融机构、大企业、政府及外商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再次,借鉴美国经验,大力发展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由风险投资公司出面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采取股份制或发行债券的形式将部分居民储蓄存款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中来。最后,有选择地组建若干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学习外国从事风险投资的经验。鼓励业绩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引进外国风险资本,扩大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于1992年成立的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公司,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第一笔投向中国的投资。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公司(IDG)和中国科技部联合管理。该公司计划在中国投入10亿美元风险投资基金。该公司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了风险投资基金。
以上四种模式在我国可形成并存的局面。目前情况下还应以第一、第二种形式为主,并逐步过渡到以第三种模式为主。
二、应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
中创公司成立之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技术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创新企业数量不多,因此,中创从一开始就从事类似银行性的金融业务是不足为怪的。然而在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