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政府令、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函、桂政复字、桂政干、桂政电、桂政阅、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等公文形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桂政办发、桂政办报、桂政办函、桂政办电等公文形式。
公文格式
第三条 公文格式分为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命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
公文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份数等要素组成。
公文要素分别划归眉首、主体、版记部分。
第四条 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文件式格式公文眉首,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60mm)以上各要素的统称;信函式格式公文眉首,一般是置于公文首页公文标题以上各要素的统称。公文眉首版式相对固定。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办发、桂政办报公文的眉首占公文首页2/5;桂政函、桂政复字、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眉首占公文首页1/5。 第五条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见式样一至二十六)。
第六条 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个等级,标识时两字之间空1 字。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办发、桂政办报公文的密级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 行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见式样一、八、十三);桂政函、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密级在武文线下1 行版心左侧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如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在密级之后标识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秘密两字之间不空字,密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见式样一、八、十三、十五、二十、二十一)。 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识,凡未标识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 年、机密级事项20 年、秘密级事项10 年认定。
第七条 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办发、桂政办报公文的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 行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两字之间空1 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见式样一、 八、十三)。桂政函、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紧急程度在武文线下1 行版心左侧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两字之间空1字(见式样二十二);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