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2)

2020-12-24 21:41

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见式样十五、二十、二十一)。

第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桂政发、桂政报、桂政办发、桂政办报公文的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 + 文件”组成(见式样一至八、十至十三)。桂政函、桂政复字、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见式样十四至二十二)。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见样式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识使用红色小标宋字体。

第九条 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用3 号仿宋体字标识。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如1 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桂政发、桂政办发公文的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 行、红色反线之上居中标识(见样式一至七、十至十二);桂政报、桂政办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 行、红色反线之上左侧,左空1 字标识(见样式八、十三);桂政函、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发文字号标识在武文线下1 行版心右侧顶格标识(见式样十四至十六、十九至二十

二)。

第十条 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一般应为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在红色反线之上右侧,右空1 字标识,“签发人”用3 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 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 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 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见式样八、十三)。

第十一条 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等要素。文件式格式公文主体,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信函式格式公文主体,一般是置于公文首页公文标题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

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一般位于公文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桂政发、桂政报、桂政电、桂政办发、桂政办报、桂政办电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 + 公文主要内容 + 文种”组成;桂政函、桂政干、桂政阅、桂政办函公文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 + 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应力求简明扼要。公文标题用2 号小标宋体字,可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报告、意见,被批转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文末冠机关名称(见式样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冠机关名称并标注发文字号(见式样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平行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中文数字),并用圆括号括入(见式样十二);如机关名称字数过多,可另行排在标题之下、年月日之上,年月日用圆括号括入。

第十三条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主送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 行,左侧顶格用3 号仿宋体字标识。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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