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3)

2020-12-24 21:41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顺序排序;跨系统联合行文的,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因主送机关过多而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在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予以标识。政府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桂政阅、内部情况通报等公文,主送机关在抄送栏中标识 (见式样 六、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

第十四条 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名单,出席人员和缺席人员列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列参加会议各单位的副厅级以上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会议的副处级以上人员名单,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席人员、其他单位人员排序(见式样二十、二十四)。

第十五条 公文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标识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附件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回行应与上行文件附件名称文字齐平。附件应在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另页全文打印,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依顺序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序号 (见式样

一)。

第十六条 公文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用中文数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公文成文日期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纪要以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如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 天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重新确定。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指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名章。除桂政阅、桂政电、桂政办电、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公文外(见式样二十、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六),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以桂政发公文形式印发的命令、以政府令公文形式印发的规章和以桂政函公文形式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加盖自治区主席签名章(见式样六、九、十六)。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 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l 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见式样一至五)。两个单位联合行文,也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两个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应适当拉开,左右各空7 字,主办机关在前,两个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两个印章均压在成文日期上(见式样七);3个单位以上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主办机关在前、其他机关在后的顺序排列逐一署名在相应位置后,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 个,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1 个或2个印章,均居中排列,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 字标识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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