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

2021-01-03 23:15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2012年2月8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激励对象名单;

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7、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8、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

10、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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