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时间、行权人数、行权数量、行权资金金额及验资情况等;
2、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行权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行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获授的姓名、职务;
3、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4、行权所获得股份的性质和股票的可上市流通时间,如激励对象行权所获得股票有其他限售条件的,应说明限售情况及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5、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激励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进行自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股票期权在存续期内,如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或其他原因,需要股票期权的行权比例、行权价格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可能因离职、违规等原因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或因行权条件不满足而不能行权的情形,则该激励对象原分配的期权不得转授他人,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三)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公司对激励计划做出其他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1、上市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前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将该事项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