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基建设十八项制度(2)

2018-11-17 19:47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三)加大处罚力度。凡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公司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对集体将严格按照《鹤煤公司八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扣分,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四)安全目标未逐级分解扣0.5分,未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扣0.5分,安全目标未与经济利益挂钩扣0.2分;

(五)各单位未制定规划措施扣0.5分,未完成安全目标,根据具体情况扣1-5分,发生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不实行三级考核扣1分,考核不认真扣0.2分。

(七)副总以上领导未包保到区队,奖罚未与区队安全工作挂钩扣0.5分。

(八)违反值班、跟班、带班制度的,一次扣0.3分。 (九)查出“三违”人员,不按规定处理的扣单位0.2分。

(十)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学习和班前30分钟讲安全制度,执行不好扣单位0.2分,手指口述、岗位描述达不到要求,一人次扣0.2分。

(十一)不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整改扣0.5分。

(十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学习考试扣0.5分,一人不熟知扣0.1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做好事故超前防范工作,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验收、消号”闭合式流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第二条 业务科室负责对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督促落 实。

第三条 安检科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察,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执行不好的单位和业务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每月5日前业务科室要将本专业上月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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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公司对口部室和矿安检科。

第五条 矿井每月进行1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主持,副总师及以上领导、生产业务科室、安检科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签名备查,并安排专人做好隐患排查会议记录,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排查出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矿在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时,要加强对系统、设备设施、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

第七条 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制定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要在矿全面隐患排查会议上研究解决。

第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和预案到位,并将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于每月5日前,按专业分别报公司业务部室和安检科,安检科报公司安监局,重大隐患整改后,由专业口进行效果评价。

第九条 业务科室、安检科必须把各级排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筛选,对A、B级隐患实行档案微机化专人管理,对规定时间内没有彻底整改的C级隐患建立隐患督促整改档案,对隐患的建档和整改情况要纳入矿井双基建设考核,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漏项并能按期整改。

第十条 上报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档案管理报表必须经分管副职、安全副职、主管矿长签字。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排查出的或者接到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A级隐患,分管副总工程师牵头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本专业不能解决的,经专业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安检科,安检科统一汇总后及时报矿安委会研究解决,矿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公司业务部室及公司安监局。

第十二条 矿对隐患的整改治理,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必须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

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治理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第十四条 安检科对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单位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反馈。

第十五条 矿对所有隐患治理实行整改验收和消号制度。隐患验收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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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后仍要保留在隐患档案中。

第十六条 业务科室、基层区队对归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消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对整改完毕的隐患,业务科室、安检科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消号。

第十七条 重大隐患、A级隐患消号时,业务科室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重大隐患档案消号,填写消号申请(注明重大隐患整改前后详实齐全的参数)。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重大隐患、A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并填报消号申请),经分管副职、安全副职签字后,上报公司对口业务部室和安监局。

第十八条 安检科会同纪委、企划科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和逐月考核消号,并严格奖罚。

第十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奖罚原则。隐患排查治理的奖罚按照矿下达隐患整改计划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的完成情况进行奖罚。实行月考核,季度奖罚兑现。

第二十条 隐患排查整改的奖罚按《鹤煤八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隐患未闭合管理一条扣0.5分,按规定不参加隐患排查一人次扣0.2分,业务科室不落实隐患整改一条扣0.2分,隐患整改后不反馈、不消号一条扣0.1分。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隐患排查会议一人次扣0.1分,重大隐患及A级隐患无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一条扣0.5分,现场出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停产整改,一次扣1分。

第二十三条 不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及A级隐患,一次扣0.3分;隐患不上档管理,一条扣0.2分,隐患不纳入双基考核,一条扣0.1分。

第二十四条 隐患治理未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一条扣0.2分,隐患未按期整改完,一条扣0.3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促进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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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第二条 矿井每月、专业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专业管理人员日常重点抽查生产系统,并对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一)安检科牵头组织对生产单位及地面单位进行不定期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为边远区域、薄弱环节、重点工作等。

(二)安全小分队上四点班、零点班,进行动态安全检查。

(三)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双基”建设、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等各类专项安全督察。

(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条 矿井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落实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机电运输的装备及管理责任,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安检科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予以落实处理到位,紧盯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反馈,进行通报和存档备案。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矿长或安全矿长组织,安检科负责安排,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分别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矿实行集中统一组织领导与系统分工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形式。安检科牵头组织对矿井检查、考核,业务科室对本专业依法遵规履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等业务保安职责。系统由分管领导组织,责任部门具体组织检查,安检科派人参加并考核。

第六条 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区队班组坚持一班三检,对重点对象、重点部位、作业区域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点检和巡检,安全小分队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组织好“节假日”、“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专(兼)职安全监(检)察(查)人员依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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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实行采掘工作面工(班)长、安检员、质检员、瓦检员“四位一体”的安全专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公司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三)“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作完成情况。

(六)矿井顶板管理、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安全状况。

(七)各类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奖励提取、兑现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

(八)矿、科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及矿安全小分队活动情况。 (九)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到位情况。

(十)证照管理及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小煤窑的监督管理情况。 (十三)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 (十四)劳动用工用人管理。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

第十条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和制度,矿监督其执行情况。 (一)矿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保安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二)区、队、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班组长、安检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四)岗(网)员等群众性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处理:

(一)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二)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在《安全检查意见书》上签字,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检查意见书》。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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