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七)对制止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八)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或隐瞒事故真相,对责任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六条 安检科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劳资科负责审批,财务科负责奖金的发放和收缴罚款。
第七条 安全奖惩严格按矿有关文件落实,做到奖罚分明,及时兑现,充分发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效能。
第八条 矿对各单位的罚款(包括集体和个人的罚款)由财务科从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转入矿安全帐户。对个人罚款必须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得从单位奖金、工资中垫付。
第九条 安全工作绩效奖励及考核办法。
(一)安全绩效奖励的考核依照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办法执行,并作为发放绩效奖励的依据。
(二)矿副总以上领导,地面及生产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及井下区队五职干部,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月考核,季奖励。年度内实现奋斗目标或考核目标,按照矿安全风险抵押及奖罚办法,对矿领导及主要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嘉奖。
(三)季度内分管专业消灭轻伤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对矿分管副总以上领导、业务科室管理干部进行奖励。
(四)为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和加强安全管理考核工作,对推动双基建设和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单位及先进个人每季度末给予100-1000元奖励。
(五)设安全管理创新奖。创新的管理办法,在本矿推广有效的,奖励100-500元。在集团公司和鹤煤公司推广应用的,奖励500-1000元。
(六)为促进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矿设隐患排查整改奖。凡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每季度对矿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有关领导奖励300-1000元,月考核,季兑现。凡无故少参加一次,扣当季该项奖励1/3。
(七)对在矿所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中积极主动,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根据取得效果情况,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季度末给予
- 16 -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100-500元奖励。
(八)对在矿各项安全督察工作中积极主动,根据取得效果情况,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季度末给予适当奖励。
(九)为加强矿井火工品监督检查和爆破专业安全管理,对作出成绩的有关人员季度末给予适当奖励。
(十)对参加周三安全办公下井检查指导工作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矿领导,根据情况,一次奖励50元。对参加周三安全办公地面组成员,一次奖励30元。
(十一)对关心支持安全工作,积极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根据工程量、质量及效益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对防止重大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经单位申请,安检科报请安委会研究批准,给予重奖。
(十三)被评为矿安全生产先进区队奖励1500-3000元,科室奖励1000-1500元,安全先进班组奖励300元。
(十四)被矿评为最佳安全队长、安全生产标兵、十佳安全班组长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分别奖励2000~3000元、2000元、300元、200元。
(十五)对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三违”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根据危害程度大小奖励100-2000元。
第十条 安全工作处罚办法。
(一)单位发生轻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罚款依据《鹤煤八矿双基建设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罚。
(二)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除给予区队队长、支书撤职处分外,冲销全队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分别给予2000元罚款;对矿副总以上领导除按集团公司处罚外,给予矿分管领导和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冲销其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单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区队队长、支书行政撤职处分外,冲销全队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分别给予1500元罚款;对矿副总以上领导除按集团公司处罚外,给予矿分管领导和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冲销其安全风险抵押金50%。
(四)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给予区队长、支书行政降职处分外,并分别给予1000元罚款,全队季度安全抵押金不予兑现,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五)单位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区队长、支书行政降职处分,全队季度安全抵押金不予兑现,并分别给予1000元罚款;分管业务科室管
- 17 -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理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六)季度内单位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轻伤或三起以上(含三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区队及分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不予兑现安全抵押金。
(七)发生轻伤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后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对事故单位队长、支书及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八)对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单位,一次罚款1000-3000元,因此问题被集团公司罚款,其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单位队长、支书、安全副队长各罚款500-1500元。
(九)凡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一条重大隐患,对隐患责任单位队长和支书每次各罚款1000元,副职各罚款800元。对分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十)凡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2-3条重大隐患,对隐患责任单位队长和支书每次各罚款2000元,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分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
(十一)集团公司、鹤煤公司、矿、上级检查团在检查时责令其停头停面整改的单位,每停头(面)一次对矿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副职罚款1000元。
(十二)矿各单位职工在鹤煤公司组织的安全考试或现场抽查中成绩较差,除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副职罚款200元。
(十三)各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凡少抓一人次,干部安全奖减半,凡不抓或不合格者,取消干部当月安全奖。对于当月非一次性抓“三违”超过5人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按月考核),每少一个井下工罚款100元。
(十五)参加周三安全办公所有管理人员,无故不下井检查工作,一次罚款50元。
(十六)对在双基建设等安全考核中弄虚作假,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300元,对安全副队长罚款200元。
(十七)根据集团公司对矿井每月考核扣分,根据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和业务科室加倍扣分。
(十八)其它按矿安全处罚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矿安检科要认真考核,奖金发放要落实到人,班组长奖金要公示。
- 18 -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举报受理单位:鹤煤公司八矿安检科。
举报电话:0392-2918595;举报传真:2918595;
书信举报地址:鹤煤八矿安检科,邮政编码为458008。 举报电子信箱:bkajk@163.com
第四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安检科负责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奖励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300~5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煤矿采掘工作面、巷修作业地点、机械电气设备已被公司或上级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或运行的;
(二)举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特别是违背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三)举报隐瞒各类生产安全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的; (四)举报矿井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 (五)举报各类严重“三违”行为的;
(六)举报安全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卡、拿、要等现象的;
(七)举报其它事项,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主管单位或煤矿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 19 -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安检科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接听举报内容,做好记录,核实举报人姓名,并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当天报安检科领导审核,并按领导安排及时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15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安全生产。
第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安检科对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和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严格管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由矿门严肃追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责任者,将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用心做事”理念和管理工作到位,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从严从快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时效性,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矿属业务科室,职能部门及区队干部、职工,对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三大规程”、集团公司、鹤煤公司、矿有关文件的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工作失职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性质严重者或责任者为矿副总以上干部的,按集团公司、鹤煤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安全事故的标准,按照《煤炭工业企业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重大安全隐患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鹤煤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业务科室、生产区队,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措施,实施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