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质量标准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二条 企划科为矿安全投入管理综合部门,负责矿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矿安全投入资金计划调整;参与工程月度、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资金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
第三条 计划项目各阶段具体工作由安检科、机运科、生产科、通防科、行政科、地测科、财务科等各科室按照其业务范围,分别负责。
第三章 安全投入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安全投入使用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规定,各项资金使用按商品煤产量计提: (一)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家补助资金、银行贷款、企业自筹。 (二)安全费用(含瓦斯治理和防治水专项资金):煤电公司不低于30元/吨。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视成本容纳情况投入。
第五条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
(一)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公司下达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及配套设施。
(二)安全费用(含瓦斯专项治理和防治水):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内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系统工程以及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急需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仪器、仪表。
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编制与调整 (一)按照公司下达计划组织实施。
(二)计划内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化的,要在变化实施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由相关部室签署意见,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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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后,由计划部向原批准部门请示,得到批复后方可对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安全费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计划编制与调整
(一)每年10月上旬,矿组织业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建议计划,上报公司计划部。
(二)计划下达后,因安全生产急需新增项目的,经有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资金计划的调整:根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各业务科室对年度资金计划提出调整意见,10月上旬报企划科,企划科汇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施工、技术管理
各有关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和技术管理。
(一)矿井开拓科负责井巷掘进、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技术管理;行政科负责新建及改造土建工程技术管理。
(二)生产科牵头负责采、掘、修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 (三)通防科负责“一通三防”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
(四)地质科负责地质测量、地质勘探、防治水方面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
(五) 机运科负责机电设备购臵和机电运输方面的施工、技术管理。 (六)法律事务室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设备、工程及材料招标。 (七)机运科负责设备订货及到货。
各有关科室要根据职责范围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写出书面材料报公司有关部室。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
1、工程完工后,分管科室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后,分管科室收集整理项目竣工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交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归档。
3、综合办公室档案室负责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使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安全费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计划项目的验收。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管理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财务部、计划部、质监站、监理及施工单位等部门对工程进行季度、年度及竣工验收。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由安监局组织。
第十条 安全投入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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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企划科要认真统计报告期安全投入完成情况,每月26日前对计划部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安全投入资金月报。
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台账
企划科要建立安全投入资金台账。 第五章 项目结算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及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结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臵、自制设备及非标设备加工的价款结算,统一由计划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二)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各项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计划工程项目不予结算:
1、工程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
2、按规定应招、议标的项目,而未进行招、议标的; 3、无签定正式合同的;
4、无质监部门质量认证书的;
5、结算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 (三)计划项目严格按合同规定结算:
1、凡合同规定一次包死的工程项目,合同价作为工程结算最终价。矿自行施工的井巷工程一般按计划价格补助结算。
2、凡合同规定部分一次包死,另一部分留有资金缺口的内容,只限于设计变更、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的部分。一次包死的部分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价,另一部分也必须根据该工程项目的招标标书所规定的标底编制依据进行结算.
3、安全费用、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签订时,其经济内容的确定须由计划部审核同意。
4、结算中签证费用的资料,必须齐全.签字人签署意见必须有量化数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送各签字人所在单位,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5、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应先送建设单位初审(有监理也应用监理部门审阅),建设单位(含监理)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再上交计划部,由计划部组织复审。
6、计划部复审完后,送交审监委审计,审监委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最终审查,审计后的金额作为计划部签发拨款通知单的最终依据。凡工程结算出现违纪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
(一)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验收后的工程进度报表,经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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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部门、监理、计划部、公司分管领导签证后,由计划部签发拨款通知单。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剩余部分(不含质保金)待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确定后再予拨付。
(二)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拨付,由计划部依据审监委审计后的结算金额,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签发拨款通知单。
(三)设备出库结算,由机电管理部审核,经公司机电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计划部签发拨款通知单。
(四)资金自提自用的单位或矿成本列支项目,公司不签发拨款通知单,矿自行结算。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考核
考核由 “双基”考核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费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为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筑牢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矿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从矿到基层区队逐级建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行政一把手是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科学规划,精细达标。每年年底,各专业、各区队要对照《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认真排查,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安检科。安检科审核汇总后报矿安委会研究,最终确定矿井达标规划。达标规划经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监局。
各专业口要根据达标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 第三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为使员工达到规范操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必须使每位员工熟知标准,因此,培训中心必须建立标准化培训制度,按照 “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对上级新修改、下发的质量标准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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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到及时培训,确保达标。
第四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修工程要做到每旬验收,其它工程项目做到竣工一项验收一项。每月底由安全矿长组织,各分管矿领导负责对本专业组织质量标准化全面验收一次,并将验收结果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安检科。安检科汇总经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监局。标准化验收要做到动态检查与静态验收相结合,促使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
第五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度。建立标准化专项投入账户,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5元/吨煤标准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所有标准化工程基金必须用于安排解决影响质量标准化的工程、项目、设备、设施,要做到有安排、有实施、有验收。
第六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奖励制度。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矿井按照3元/吨煤的标准,提取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全矿井下工长(副队长)以上干部、业务科室长、区队验收员实行标准化风险抵押。
第七条 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各项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如“流动红旗”、“十个一”标杆工程、精品路线创建等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矿井标准化水平提升。
第八条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观摩、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各单位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区队与区队之间的观摩、学习;矿要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参观、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
第九条 各专业未制定年达标规划扣0.5分;达标规划未逐月分解扣0.3分。
第十条 无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扣0.2分,干部职工不熟知本专业标准化标准一人次扣0.1分。
第十一条 无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扣0.3分;采掘修工程未做到每旬验收扣0.3分,其它项目未做到竣工一次,验收一次,一项扣0.3分。
第十二条 不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十个一”标杆工程、各类工程、精品路线活动,一项扣0.5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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