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基建设十八项制度(3)

2018-11-17 19:47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三)被检查单位领导必须在《安全检查意见书》上签字,并负责按《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落实及时整改,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直至所有问题处理完毕和销号。

(四)各单位领导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五落实”(问题、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的原则,负责进行安排处理,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安检科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得到处理。

(五)各级安全检查后,安检科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及时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

(六)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排除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各参检人员必须是科室管理人员,安检科负责人员考勤、会议组织、质量督查及考核工作。

(二)各业务科室对被检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要下达“隐患通知书”,安检科对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给予挂红(黄)牌进行停产(限期)整改。

(三)检查材料在每次检查结束后送安检科汇总。

(四)动态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考核,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监督检查。 (五)科室人员不足需临时抽调相关人员参检时,抽检人员必须符合参检条件,具有本专业业务技术素质,作风正派,否则不准参加各类安全监督检查。

(六)对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参检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降级、降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科室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安排人员参检,有一人次不符合要求、检查材料不按期交送或对检查不认真的科室将按规定减扣安全绩效奖励。

(八)安检科及时将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及考核、处罚情况在矿安全会议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未建立安全检查系统扣1分;各专业不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检查一次扣0.3分。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监督检查双基建设考核、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等专项检查,一次扣0.1分。

第十五条 各级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干部上岗制度,一次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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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专业各种检查无记录,一项扣0.2分;区队、业务科室不审核各种检查记录,一项扣0.1分。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一次扣0.2分;关键环节无安全专盯,一次扣0.3分。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缺一项扣0.2分,各专业、单位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扣0.2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对突发事故进行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的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矿井发生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伤亡事故由矿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有关职能部门到矿给予积极的协助。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等工作组。

凡发生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由公司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等工作组。

第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矿负责人。矿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监察机构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30分钟。

事故现场人或知情人→矿调度值班室→通知出险(救护队)→待命抢救(对口救援医院)→事故有扩大危险(事故现场或井下人员迅速撤离)→矿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矿长、书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机构→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事故无扩大危险(事故现场或井下人员协助抢救)→清点人数(矿灯房或井口考勤室)→清点人数(事故区队)。

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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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当接到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第五条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报告。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公司汇报,请求增援,防止事态扩大。

(三)各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

第六条 由总工程师负责,副总师以上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编制和审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检科备案。

第七条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

第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规定:

(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同步编写。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应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适用于矿井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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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的安排,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

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如何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安排,其中应明确如何抢救,使用什么器材、设备。

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根据事故性质,制定在多少时间内由谁如何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通知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

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如何疏散的要求;

应急救援的方案(在上级批准以后),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应急救援的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引用的相关文件;

(四)应急准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联系电话,组员,办公场所(指挥中心)及电话;应急救援指挥流程图;急救工具、用具(列出急救的器材、名称)。

(五)应急响应:

1、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

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明确由谁向谁汇报,同时采取什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人员如何组织处理,同时,在多少时间内向调度室、矿领导或其它部门汇报。

2、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谁在最短时间内向矿领导汇报,如何组织抢救、由谁指挥、配合对伤员、财物的急救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矿立即汇报:向内汇报,多少时间、报告哪个部门、报告的内容;向外报告,什么事故,可以由调度室直接向外报警,什么事故应由调度室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

第十一条 应规定平时定期演练的要求和具体项目。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修改预案的要求。矿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由安全副职负责。矿井每年要将各个灾害事故预案至少演练一遍。每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分析,进行改进。演练总结安检科存档并及时报安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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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理念,切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各级干部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结合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奖惩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运用经济、行政手段,体现重奖重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的对象为各业务科室、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奖励要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

第四条 煤矿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或晋升工资。

(一)模范贯彻和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三)抢救事故有功的。

(四)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五)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六)在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罚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排查、整改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隐患,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二)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镜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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