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2012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文件-浙教办高科〔2012〕84(2)

2018-11-17 20:28

二、紧密结合高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

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设臵、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以岗位聘用为主的教师职务聘用制。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工作,明确各类人员所属岗位,严格实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年继续实行高校教育管理岗位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教育管理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除了考核与岗位相关领域的研究水平外,将重点考核岗位工作业绩。

三、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

(一)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根据评审需求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充实和优化专家库。加强评审过程监督,积极探索评审专家的考核机制,及时调整在评审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人员,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二)强化公示环节,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学校须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教育厅将把通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综合信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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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省高校进行通报。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基础在学校,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及岗位设臵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导向更加明确、规程更加细致、标准更加科学、水平质量更高的评审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2年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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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2年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高校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各类材料的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两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不得填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二、提交的论文、著作原则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厅局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专?2006?351号、浙人专?2007?80号、浙人发?2008?9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用新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以及数据统计分析。请各高校对申报人员录入的信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评审系统网址和电子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五、需要报送的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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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推荐工作仍按原评审方法进行,需上报《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见附件)一式25份。

2.为落实加强师德、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各高校报送评审材料时,须提交本校本年度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公示结果的综合报告。

3.为加强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各高校须填写《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统计表》,并提交前3年度(学年)全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名单和修订后的本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以备评审时核查。

4.为推进实施助教制度,各高校须提交有关落实助教制度的政策文件,硕士或博士毕业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技术资格的经历及其业绩佐证材料。

5.为落实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有关规定,各高职高专院校须提交本校相关规章制度和申报人员(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任职期内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相关佐证材料,特别是成果及业绩的证明材料。

6.在完成制订评审条件、组建评审专家库工作基础上,请各本科院校于6月30日前向我厅提出成立相关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或扩大评审学科范围的申请。各正高、副高评审委员会和副高级评审组应在9月20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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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表格中有关教学工作、论文著作、教研科研项目以及各类奖项荣誉等内容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作为附件,扫描后通过评审信息系统提交。《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纸质表一式3份请于2012年9月20日—28日报送,便于集中核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材料均不予受理。报送地点: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联系电话:0571—88008820、88008968、88008972。

8.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缴(汇)至指定帐户(另行通知),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评审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

有关附件可从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队伍”栏目下载(网址:www.zj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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