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范要求及设计图纸有不同之处时,按照最高要求进行施工。 2. 建筑外窗用材料 2.1一般规定
2.1.1建筑外窗、阳台玻璃栏板所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2.1.2与外窗直接接触的各种材料不应对其产生腐蚀作用。 2.2常用型材
2.2.1应选用铝合金型材。
2.2.2铝合金型材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的规定。 2.2.3铝合金型材的传热系数应满足外窗设计要求。
2.2.4铝合金外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门不应低于2.0mm;窗不应低于1.4mm。 2.2.5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应符合表2.2.6的规定。本工程采用粉末喷涂工艺。 表2.2.6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要求 品种 电泳涂漆 表面处理层厚度 膜厚级别 装饰面上涂层最小厚度 μm 装饰面平均膜厚μm B(有光或亚光透明漆) S(有光或亚光有色漆) ≥40 ≥30(二涂)、≥40(三涂) 粉末喷涂 氟碳漆喷涂 2.3玻璃
2.3.1建筑外窗用玻璃宜采用中空玻璃,阳台栏板采用钢化夹胶玻璃,玻璃厚度参照施工图要求。
2.3.2建筑外窗用玻璃原片应符合《浮法玻璃》(GB11614)规定的建筑级浮法玻璃的要求。玻璃的品种、厚度和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 JGJ 113有关规定。
2.3.3建筑外窗用中空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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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密封材料
2.4.1建筑外窗用密封材料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4.2密封胶条,建筑外窗用密封胶条宜采用三元乙丙(EPDM)胶条;应符合《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24498)的规定。
2.4.3密封胶,建筑外窗用密封胶应符合《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聚硫建筑密封膏》(JC483)、《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等标准的规定,密封胶应在产品保质期内使用。
2.4.4毛条,建筑外窗用密封毛条应采用经紫外线稳定性处理和硅化处理的平板加片型毛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 635)的规定。 2.5五金件
2.5.1建筑外窗五金件的选用应满足外窗性能及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五金件通用要求》(JG/T 212)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5.2铝合金外窗五金件所用的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
2.5.3凡是在锁闭后直接暴露在外立面的五金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不含不锈钢) 2.6其他材料
2.6.1对于需要安装中空Low-E玻璃的外窗,强调保温设计的地区(如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中空镀膜玻璃应装在玻璃的第三面(从室外数),;强调遮阳设计的地区(如夏热冬暖地区)的中空镀膜玻璃应装在玻璃的第二面(从室外数)。 3.建筑外窗的加工制作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外窗、玻璃栏板加工制作应制定工艺文件。 3.1.2外窗、玻璃栏板构件应依据加工图进行加工。
3.1.3型材、玻璃和五金件、以及其他材料的品种、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外窗设计要求,材料入库前应进行检验。
3.1.4建筑外窗、玻璃栏板构件在生产、搬运过程中不得碰撞、擦伤、划伤。
3.1.5加工外窗构件的设备、专用模具和工夹器具应满足产品加工精度要求,检验工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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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 3.1.6加工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铝合金外窗、玻璃栏板的加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低温储放的型材在加工前宜在加工环境温度下存放4小时以上。 3.2加工制作的装备要求
建筑外窗、玻璃栏板加工制作必备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 3.3型材切割
3.3.1建筑外窗、玻璃栏板型材应依据加工图进行切割。 3.3.2型材切割应使用能满足加工精度要求的专用设备。 3.3.3型材切割允许偏差:
铝合金型材长度允许偏差应为±0.5mm,角度允许偏差应为 90°±15′、45°-15′,端头斜度允许偏差应为-15′;
3.3.4型材切割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切口表面的油污、灰尘及切屑;搬运、码放时不得互相磕碰磨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型材变形。 3.4构件加工
3.4.1外窗、栏板构件应依据加工图加工,加工精度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上的孔位加工可采用划线样板、钻模、多轴钻床、加工中心等进行,孔中心允许偏差应为±0.5mm,孔距允许偏差应为±0.5mm,累积偏差不应大于±1.0mm。 2)、沉头螺钉用沉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 3)、圆柱头、螺栓用沉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 3.4.2外窗构件的铣削和冲切槽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铣槽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1的要求(见图3.4.2-1): 图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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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2-1
铣槽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项目 偏差 a +0.5 0.0 b +0.5 0.0 c ±0.5 2、构件铣豁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2的要求(见图3.4.2-2): 图 3.4.2-2
表3.4.2-2
铣豁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项目 偏差 a +0.5 0.0 b +0.5 0.0 c ±0.5 3.5外窗框、扇组装 3.5.1一般规定
1)、依据加工图和工艺文件进行组装;
2)、铝合金外窗采用45°组角时,应有保证角部密封和连接牢固的工艺措施;
3)、建筑外窗框与框、梃与梃连接时要有相应的工艺措施保证连接牢固,以及连接部位的密封性;
4)、玻璃压条的对接缝隙应符合要求; 5)、外窗的构件连接应可靠。
3.5.2外窗组装尺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外窗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1的要求;
项目 尺寸 第 14 页 共 14 页 允许偏差
外窗宽度、高度构造 内侧尺寸 <2000 ≥2000<3500 ≥3500 ±1.5 ±2.0 ±2.5 ≤2.0 ≤3.0 ≤4.0 <2000 外窗宽度、高度构造内侧尺 ≥2000<3500 寸对边尺寸之差 ≥3500 表3.5.2-1铝合金外窗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2)、铝合金外窗各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同一平面高低允许偏差及窗扇框搭接宽度应符合表 3.5.2-2的要求;
表 3.5.2-2铝合金外窗相邻构件组装允许偏差(单位:mm) 项目 框、扇杆件装配间隙 框、扇杆件接缝高低差 窗框与扇搭接宽度偏差 门框与扇搭接宽度偏差 3.5.3铝合金外窗构件连接
1)、框、扇采用45°组角时用铝角码,在专用组角机上组角,同时在框、扇角部设置组角片。
2)、框、扇采用90°组角时,在型材背面设置加强衬板或在铝型材上采取局部加强措施。 3)、边框、中横框、中竖框之间连接时采用专用铝构件或锌铝构件连接;型材上有预留自攻丝槽时,可采用自攻螺钉连接。
3.5.4玻璃与型材接口处的密封处理
允许偏差 ≤0.3 ≤0.3 ±1.0 ±2.0 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