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 表2.0.5.1 精度等级 水平位置限差δts(cm) 埋深限差δth(cm) Ⅰ ±(5+0.05h) ±(5+0.07h) Ⅱ ±(5+0.08h) ±(5+0.12h) Ⅲ ±(5+0.12h) ±(5+0.18h) 注:1.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以厘米计; 2.当h≤70cm时,埋深限差δth用h=70cm代入计算; 水平位置限差δts仍用实际埋深h值代入计算;
3.如果对探查精度有特殊要求,可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2.0.5.2测量管线点的解析坐标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得大于±5cm;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不得大于±2cm。
2.0.5.3探测管线点的解析坐标中误差(指实际管线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得大于表2.0.5.3中的规定。高程中误差(指实际管线点的高程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不得大于0.5δth,δth为表2.0.5.1所规定的探查埋深限差。
探测管线点解析坐标中误差 表2.0.5.3 精度等级 坐标中误差ms(cm) Ⅰ ±(5+0.02h) Ⅱ ±(5+0.035h) Ⅲ ±(5+0.055h) 注: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以厘米计。 2.0.5.4地下管线图上测量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0.5mm;地下管线图上探测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0.5+0.25δts/M)mm,式中M为测图比例尺的分母。
2.0.6市政公用管线探测和专用管线探测采用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必须与当地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相一致。厂区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和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可采用本地的建筑坐标系统,但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建立换算关系式。
2.0.7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宜遵循下列基本程序:接受任务、搜集资料、现场踏勘、方法试验、编制技术设计、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管线点联测、地下管线图编绘、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探测单一管种或工作量较小时,上述工作程序可以简化。
2.0.8地下管线探测任务应由专业探测单位的上级部门以任务书的的形式下达,或由用户单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任务书或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区位置和范围、工作目的和精度等级要求、工作期限和应提交的成果等。
2.0.9地下管线探测前,必须全面搜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和有关测绘资料,宜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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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有的各种地下管线图;
(2)各种管线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及技术说明资料; (3)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
(4)测区及其邻近测量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
2.0.10现场踏勘应在搜集、整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踏勘的任务是:
(1)核查搜集的资料,评价资料的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2)察看工区的地物、地貌、交通和地下管线分布出露情况、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的干扰因素;
(3)核查测区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
2.0.11在搜集资料和踏勘的基础上,宜编制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示意图。示意图可选用1:5000或1:10000的地形图,也可采用地形草图。图上应标出探测范围以及范围内和邻近的地下管线分布。
2.0.12根据搜集的资料和踏勘的结果,应选定合理的地下管线探测方法和技术,并进行必要的方法试验。方法试验应符合本规程3.3.4条的规定。
2.0.13地下管线探测工程应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探测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和期限;
(2)工区的地形、地下管线的概况、交通条件及相关的地球物理特征;
(3)探测方法有效性的分析、工作方法及野外工作布置; (4)工作量估算及工作进度;
(5)劳动组织、仪器、设备、材料计划; (6)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7)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注:探测任务较简单或工作量较小时,技术设计可简化。
2.0.14计算机地下管线成图系统和数据库应满足本规程的有关技术要求。
2.0.15地下管线探测野外作业必须遵守本规程附录A中的有关安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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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下管线的探查
3.1一般规定
3.1.1地下管线探查应在现场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及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并在地面上设置管线点标志。
3.1.2管线点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在明显管线点上应对地下管线进行实地调查和测量。在隐蔽管线点上应用仪器探查地下管线的地面投影位置及埋深。
3.1.3管线点宜设置在管线的特征点或其地面投影位置上。管线特征点包括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起止点以及管线上的附属设施中心点等。
3.1.4在没有特征点的管线段上,探测各类管线的管线点间距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公用管线探测和专用管线探测,管线点的间距宜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上每15~30cm设一个管线点。
(2)厂区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管线点的间距宜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上每10~20cm设一个管线点。
(3)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宜在现场每5~10cm设一个管线点。 3.1.5地下管线探查必须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与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1.6管线点的编号和标记,宜采用管线代号、管线编号和管线点顺序号三部分组成的符号表示。管线代号宜按附录D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记;管线编号和管线点顺序号宜用阿拉伯数字标记,两者之间加符号“—”。
3.1.7地下管线探测的取舍标准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管线的疏密程度和委托方的要求确定。市政公用管线探测宜按表3.1.7取舍。
市政公用管线探测取舍标准 表3.1.7 管线类别 给水 排水 燃气 工业 热力 电力 电信 需探测的管线 管径≥50mm或≥100mm 管径≥200mm或≥300mm 管径≥50mm或≥75mm 全测 全测 全测 全测 3.1.8地下管线探查应积极采用经方法试验证明行之有效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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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2.0.5.1款所规定的精度要求的新方法、新技术。
3.2实地调查
3.2.1对明显管线点上所出露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作详细调查、记录和测量,查清每一条管线的情况,并按附录B的格式填写管线点调查表。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查的项目可按表3.2.1选择。
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 表3.2.1 埋 深 管线类型 内底 给 水 排 水 燃 气 工 业 热 力 自流 压力 有沟道 无沟道 管块 电 力 沟道 直埋 管块 电 信 沟道 直埋 △ △ △ △ △ 外顶 △ △ △ △ △ △ △ △ 管径 △ △ △ △ △ △ △ 宽×高 △ △ △ △ △ △ △ △ △ △ △ 断 面 电缆根数 材质 构筑物 附属物 压力 △ △ 传输物体特征 流向 △ △ △ △ 敷产电设年月 权单位 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 注: △表示需实地调查的项目。 3.2.2实地调查时宜邀请熟知本地区地下管线的人员参加。 3.2.3在实地调查时,应查明每一条管线的性质和类型。
3.2.3.1给水管道可按给水的用途分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
3.2.3.2排水管道可按排水的性质分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
3.2.3.3燃气管道可按其所传输的燃气性质分为煤气、液化气和天然气;按燃气管道的压力大小分为低压、中压和高压:
低压 压力≤5kPa;
中压 压力>5kPa,≤0.4MPa; 高压 压力>0.4MPa,≤1.6MPa.
3.2.3.4工业管道可按其所传输的材料性质分为氢、氧、乙炔、石油、排渣等;按馆内压力大小分为无压(或自流)、低压、中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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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
无压(或自流)压力=0
低压 压力>0,≤1.6 MPa;
中压 压力>1.6 MPa,≤10 MPa; 高压 压力>10 MPa。
3.2.3.5热力管道可按其所传输的材料分为热水和蒸汽。 3.2.3.6电力电缆可按其功能分为供电(输电或配电)、路灯、电车等;按电压的高低可分为低压、高压和超高压:
低压 电压≤1KV;
高压 电压>1KV,≤110 KV; 超高压 电压>110 KV。
3.2.3.7电信电缆可按其功能分为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光纤电缆和其他专用电信电缆等。
3.2.4在明显管线点上应实地量测地下管线的埋深,单位用米表示,误差不得超过±5㎝。
3.2.5地下管线的埋深可分为内底埋深、外顶埋深和外顶埋深。量测何种埋深应根据地下管线的性质和委托方的要求确定。
3.2.5.1地下沟道或自流的地下管道应量测其内底埋深;有压的地下管道应量测其外顶埋深。
3.2.5.2直埋电缆和管块应量测其外顶埋深;管沟应量测其内底埋深。
3.2.5.3地下隧道或顶管工程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探测应量测外底埋深。
3.2.6在窨井(包括检查井、闸门井、仪表井、人孔和手孔等)上置明显管线点时,管线点的位置应设在井盖的中心。当地下管线中心线的地面投影偏离管线点,其偏距大于0.2m时,应量测偏距及其方位。偏距的单位用米表示。
3.2.7地下管道及埋设电缆的管沟应量测其断面尺寸。圆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径;矩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壁的宽和高,单位用毫米表示。
3.2.8地下管道应查明其材质(铸铁管、钢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塑料管、石棉水泥管、陶土管、陶瓷管、砖石沟等)。
3.2.9埋设于地下管沟或管块中的电力电缆或电信电缆,应查明其电缆的根数和孔数。
3.2.10在明细管线点上,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各种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见表3.2.10)。
3.2.11人防巷道应量测其内底埋深及内壁的宽和高。
3.2.12工区缺乏明显管线点或在已有明显管线点上尚不能查明实地调查中必须查明的项目时,应开挖地下管线进行实地调查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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