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
专业管线上的各种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表3.2.10 专 业 给 水 排 水 建、构筑物 附属设施 水源井、给水泵站、水塔、阀门、水表、消火栓、排气清水池、净化池 阀、排泥阀、预留接头、阀门井 排水泵站、沉淀池、化粪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池、净化构筑物 冲洗井、沉泥井、进出水口 燃气、抽水井、调压房、煤气站、涨缩器、排气(排水、排污)热力及工锅炉房、动力站、储气罐 装置、凝水井、阀门井 业管道 变电所(站)、配电室、杆上变压器、露天地面变压电 力 电缆检修井、各种塔(杆) 器 变换站、控制室、电缆检电 信 交接箱、分线箱 修井、各种塔(杆)、增音站 3.3地下管线探查的物探方法和技术
3.3.1探查隐蔽地下管线的物探方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探查的地下管线与其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2)被探查的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有足够的强度,能从干扰背景中清楚地分辨出其异常;
(3)探查精度达到本规程本规程2.0.5.1款的规定。 3.3.2探查地下管线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已知到未知; (2)从简单到复杂;
(3)方法有效、快速、轻便; (4)复杂条件下宜采用综合方法。
3.3.3地下管线探查的物探方法应根据任务要求、探查对象和地球物理条件,按附录C选用。
3.3.4地下管线探查前,应在探查区或邻近的已知管线上进行方法试验,确定该种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有效性、精度和有关参数。不同类型的地下管线、不同地球物理条件的地区,应分别进行方法试验。
3.3.5探查金属管道和电缆应根据管线的类型、材质、管径、埋深、出露情况、接地条件及干扰等因素选择探查方法:
(1)金属管道宜采用电磁感应法。当存在相邻管线干扰,并有出露点时,宜采用直接法;
(2)接头为高阻体的金属管道,宜采用频率较高的电磁感应法或夹钳法。当探查区内铁磁性干扰小时,可采用磁场强度法或磁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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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3)管径(相对埋深)较大的金属管道,宜采用电磁感应法,也可采用磁法、电磁波法或地震波法;
(4)埋深(相对管径)较大的金属管道,宜采用功率(或磁矩)大、频率低的电磁感应法;
(5)电力电缆宜先采用被动源工频法,辅以主动源法。当电缆有出露端时,宜采用夹钳法;
(6)电信电缆和照明电缆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法,有条件时可施加连续发射信号。
3.3.6非金属管道的探查方法,可按下列原则进行选择: (1)有出入口的非金属管道宜采用示踪电磁法;
(2)钢筋混凝土管道可采用磁偶极感应法,但需加大发射功率(或磁矩)、缩短收发距离;
(3)管径较大的非金属管道,并具备接地条件时,可采用直流电阻率法;
(4)热力管道或高温输油管道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法和红外辐射法。
3.3.7在盲区用磁偶极感应法搜索地下管线时,宜先采用发射机—接收机平行搜索法发现异常,再在异常点上用圆形搜索法确定管线走向,然后沿走向进行追踪。
3.3.8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仪定位宜采用垂直线圈测定水平分量的极大值法确定地下管线的大致位置,再用水平线圈测垂直分量的极小值法精确定位。两种方法定位结果相差悬殊时,应查明原因。
3.3.9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定深应根据方法试验结果选用直读法、45°法或特征点法。定深点的位置宜选择在管线点或其邻近被测管线前后各3~4倍管线中心埋深范围内是单一的直管线,中间无分支或弯曲,且相邻管线之间距离较大的地方。
3.3.9.1不论用何种方法定深,都应首先在实地精确定出定深点的水 平位置。
3.3.9.2直读法定深时,应保持接收机天线垂直,直读结果应根据方法试验确定的定深修正系数进行深度校正。
3.3.9.3采用45°法或特征点法定深时,量距误差不得超过±1cm。
3.3.10区分两条或两条以上平行管道或电缆时,宜采用直接法或夹钳法,通过分别直接对各条管线施加信号来加以区分;在采用电磁感应法时,宜通过改变发射装置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发射的频率和磁矩,分析信号异常的强度和宽度等变化特征加以区分。
3.3.11采用直接法或充电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把信号施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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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绝缘层刮干净,保持良好的电性接触;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接地点上应有良好的接地条件。
3.3.12 电磁感应法探查钢筋混凝土地坪下的管线时,接收机应离地坪一定的高度,克服钢筋网的干扰。
3.3.13 探查地下人防巷道宜采用电磁波法,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法、面波法或电阻率法,当操作员能进入巷道时,宜采用示踪电磁法。
3.4探查仪器的技术要求
3.4.1 选用何种地下管线探查仪器应与所采用的方法技术相适应。探查金属地下管线宜选用电磁观影类专用地下管线仪。
3.4.2专用地下管线仪应具备以下性能:
(1)对被探测的地下管线,能获得明显的异常信号;
(2)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区分管线产生的信号或干扰信号; (3)满足本规程2。0.5.1款所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对相邻管线有较强的分辨能力;
(4)有足够大的发射电源(或磁矩),能满足探查深度的要求; (5)性能稳定,重复性好;
(6)结构坚固,密封良好,能在-10℃到+45℃的气温条件下河潮湿的环境中正常的工作;
(7)仪器轻便,有良好的显示功能,操作简便。
3.4.3非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探查仪(如地质雷达、浅层地震仪、磁力仪、红外热辐射仪等),应符合相应物探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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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新的地下管线仪经过大修或长期停用后的仪器在投入正式探查前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对仪器作全面的检查和校正。每天开工前和收工时应检查仪器的电池电压,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3.4.5仪器使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防水、防潮、防暴晒、防剧烈震动。
3.5地面管线点标志的设置
3.5.1管线点均应 设置地面标志。选择何种地面标志(预制水泥桩、刻石、铁钉、木桩、油漆等)应根据标志需保留的时间长短和地面的实际情况确定。
3.5.2标志面宜于地面取平,当好于或低于地面时,应量测其高出或地面的数值,并在探查记录表中注记。
3.5.3标志埋置后应在点位附近 用颜色漆注出编号,标注位置选择在明显且能较长时间保留的地方。
3.5.4当管线点的实地位置不易3寻找时,应在探查记录表中注记其与附近固定地物之间的距离和方位,实地栓点,并绘制位置示意图。
3.6探查工作的质量检验
3.6.1每一个工区应在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中分别随即抽取不少于各自点数的5%进行重复探查。重复探查应子啊不同的位置,由不用操作员进行。隐蔽管线点应复查地下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埋深。明显管线点应复查地下管线的埋深。根据 重复探查结果,按公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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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1-2)和(3.6.1-3)分别计算隐蔽管线点的探查定位中误差mts和定深中误差mth及明显管线点的 探查埋深中误差mtd。mts和mth不得超过本规程2.0.5.1款规定的限差的0.5倍。mtd不得超过±2.5cm。
??sti (3.6 1-1) =±m2nti21mth=±
??hti (3.6 1-2) 2n122??dti (3.6 1-3) =±m2ntd1式中?sti、?hti——分别为隐蔽管线点的水平距离偏差和埋深偏差(cm);
?dti——明显管线点的埋深偏差(cm);
n1、 n2——分别为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重复探查的点数。
3.6.2每一个工区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即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进行开挖验证。当开挖管线与探查 管线点之间的水平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本规程2.0.5.0款规定的先插的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盖工区的探查工作质量合格。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踪点数的10%,但少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两次抽取开挖验证点中超差点数小于或等于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 合格,否则不合格。当超差点数大于总数点的20%,且开挖点数大于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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