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以扣除优惠比率后的报价参与价格打分,但不作为中标价和合同签约价。中标价和合同签约价仍以其投标文件中的一次报价为准。
34.2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扣除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对于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不予扣除。投标人须提供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4.3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价格给予扣除标准: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上述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未按此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或填写本表的,评审时不予认可、不予加分。
34.4 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产生的评标价仅限于评标的比较,对中标价没有任何影响。 35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35.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35.2 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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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35.4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35.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35.6 评委会和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 授予合同
36 合同授予标准
36.1 除第32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评标价最低或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37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和服务数量的权力
37.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标文件第二卷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且增减数量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十。 38 评标结果的公告
3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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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
38.2 自采购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以中标公告形式在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8.3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收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39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9.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0 中标通知书
40.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40.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41 签订合同
41.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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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
41.3 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违约方做出行政处罚。
41.4 如中标人不按34.2.约定谈签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按顺序重新选定中标单位。 42 履约保证金
42.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3 其他
43.1 本招标文件第一卷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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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适用性
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 定义
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
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
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抬头单位
或部门。
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
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
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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