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
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
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
11)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
验收。
12)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
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
段进行的运行。 14)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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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
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
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
(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
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9) 20)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
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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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
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
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
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
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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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利权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供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
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
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询价通知书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
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
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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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
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
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
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
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
(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
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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