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智慧交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8)

2018-11-18 21:29

8.8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

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8.9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

义务。

9. 包装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 装运标记

10.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

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2) 3) 4) 5)

收货人 合同号 发货标记(唛头) 收货人编号 目的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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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8)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

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

11. 装运条件

11.1 合同货物的: 1) 2) 3)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 交货日期认定; 目的港/项目现场;

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1.2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

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

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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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

12.2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

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3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

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13. 交货和单据

13.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

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

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14.1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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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14.2 根据需方在“招标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

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

15. 运输

15.1 根据需方在“招标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

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如果合同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

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

16. 伴随服务

16.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

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 2) 3) 4)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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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

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17.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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