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国际商法课程课件
配套练习题 邹岿 编
第一章 导论
一、判断题:
1.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中华法系的范畴。(不属于,香港是英美法系) 2.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对的) 3.英美法系从法的结构上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对的)
4.国际商法的唯一表现形式就是国际贸易惯例。(错的,一些国际组织的规则、国际条约也是其表现形式)
5.英美法系所称的普通法,也称作习惯法或判例法,适用“先例约束力原则”。(对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加粗为应选)
1.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选项之间有点矛盾,你看d是选还是不选)
A.国际条约 B.国际贸易惯例 C.国内法 D.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2.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国际商法影响最大的是: A.中华法系和英美法系 B.印度法系和大陆法系 C.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 D.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是:
A.马来西亚 B.新加坡 C.日本 D.巴基斯坦
4.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是: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意大利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一、判断题:
1.(题目不严谨,应该注明是募集设立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35%)
2.(题目不严谨,是对内还是对外转让?差别很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错)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通过。 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2/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议。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20人,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6.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这些题目你自己查查公司法规定或者百度吧,可以搞定的,因为具体数字是
1
1/2还是1/3我也要查的,我帮你做分析题吧)
二、案例分析题:
1. 2001年9月,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6家企业共同筹划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7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该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由筹建处向新意装潢公司购进了一批70万元的装修材料,投入厂房的装修。但由于在规定的募股期限内,发起人未能募足股本,公司无法成立。装潢公司即向该股份有限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索取70万元货款,但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装潢公司遂以七家发起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新意装潢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直接起诉发起人即可)依据上诉法条,第四条 公司
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并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作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
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
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
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请问此纠纷应如何解决?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判断题:
1.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2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 3.合营企业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是两个相同的概念。
二、案例分析题:
1.奇凌冰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是1998年1月成立的中美合资经营企业。1998年10月该公司原总经理辞职后,由董事长李某委托威廉(美籍)全权代理总经理职权。2000年1月,某冰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陈某企图通过本公司司机刘某用车清运垃圾的机会,将公司的8团电线带出公司,以占为己有。因刘某拒绝而未得逞。此事经人告发后,虽然陈某矢口否认,但奇凌冰箱设备有限公司认为:陈某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以前曾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受过两次处分,属于屡教不改人员。公司遂根据奖惩条例的规定,以总经理威廉的名义对陈某作出了开除的处分决定。
陈某不服奇凌冰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开除处分决定,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0年5月16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5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裁决维持奇凌冰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陈某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对此,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以奇凌冰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认定自己企图盗窃电线缺乏证据,且总经理威廉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开除处分决定,并由奇凌冰箱电器设备公司补偿其工资、奖金等经济损失。
请问:威廉具有总经理的资格吗?公司开除陈某的做法合法吗?该公司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吗?
2. 1997年3月,法国A公司与中方B有限公司达成了合作生产集成板块收音机的意向书。A公司提供零部件及电路板块,B公司提供场地,双方合作生产。合作期为7年,利润按法方60%、中方40%的比例分成。在意向书签订后,一向与A公司有联系的澳门C公司也想参与双方的合作。三方又约定C公司投入30%的资金,三方利润分成改为:法国A公司50%,澳门C公司15%,中方B公司35%。但无论如何,只要盈利,先保证C公司的15%的利润分成,直到其投资得到全部回收为止,合作期间不得抽回资金。三方组建联合管理办公室,由A公司派人任主任,B公司和C公司各委派一人为副主任,负责合作生产的一切事宜,并协调三方的关系。在上述约定的基础上,三方签订了合作企业合同,并由B公司备齐文件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同年6月,申请被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三方随后开始了生产。
1999年2月,合作生产的集成板块收音机因市场竞争激烈而销路不畅,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这时,C公司想撤回其投资,但遭到其他两方的强烈反对。C公司无奈,便想将其在企业合作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出去。于是以投资为诱饵骗取了另一家中方企业D公司的同意,接受C公司的转让。对于转让,另两方合作者是同意的。新的三方于是重签了一个合作协议,作为原合作协议的附件。该附件规定,由D公司代替C公司行使在原合作企业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C公司在退回资金的10天内,.D公司将其资金注入,若违约,则承担5%的罚金。协议签订后,B公司提出是否要报批一下,另两方则认为协议是三方内部之事,无须再报批,B公司也不再坚持。2月15日,合作企业退回了C公司的投资及应分的利润。但10天后,D公司并未依约将资金注入,且一直拖延。原来D公司了解到合作企业实际上已亏损,怕投进去收不回来,故不愿被套进去。B公司与A公司因C公司将资金抽走,无法继续生产,债权人又上门索要25万元(人民币)债务。情急之下,A、B两方起诉了D公司,要求其立即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债务(25万元中的15%,即3.75万元),并支付违约罚金。D公司辩称受了C公司的欺骗,该协议是无效的,但却举不出C公司欺
3
骗的证据来。法院受理后,查明情况,将C公司列为第三人,进行了公开审理。
请问: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本案中的合作企业属于哪一种?本案中的后一个协议是否有效?你认为D公司有违约责任吗?C公司有无责任?
3.宏达汽车配件厂是外商佐治在中国投资建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佐治在1996年5月取得了汽车配件厂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与企业年限相同,均为30年。1997年3月,佐治的汽车配件厂因管理不佳,负债累累,濒临倒闭。佐治便计划捞一笔钱后逃跑避债。4月底,佐治到香港恰遇过去的熟人A,A谈起他有一位朋友B想在中国大陆投资办厂,向佐治了解投资办厂的情况,并询问有无好的投资场所。佐治见机会来了,便说自己正好有一汽车配件厂打算出让(该厂厂址交通便利,只因自己要移居加拿大,所以忍痛出让)。B实地察看后表示同意,双方遂在香港签订了转让合同。B以150万元港币买下佐治在中国大陆的汽车配件厂,佐治则负责了结现有的债权债务。双方签订合同后,佐治立即了结了债权债务。最后,除厂房外,已无任何实际财产,只有土地使用权了。B觉得吃了亏,佐治则说该厂厂址地理位置好,土地增值快,绝对吃不了亏;况且土地使用权还有26年,就这也值150万元港币了。B想想也是,便听信了佐治的话。B将150万元港币中的30万元给了佐治,待B到工商局过户批准后,再付120万元港币。佐治拿了30万元港币后即逃之夭夭。而这边B却遭到审批机关的拒绝,认为协议无效。B不服,申请了复议。
请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什么拒绝了B的申请?
5.中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①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②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③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一、判断题:
1.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无效。 2.承诺迟到则不发生效力,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3.合同中债务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
4.凡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合同实质上并未成立,只有经批准后,合同才成立。
5.保证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6.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并于合同未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7.合同的终止就是合同的解除。
8.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一切形式的经济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
9.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合同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要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4
二、案例分析题:
1.红星贸易公司经盘查,发现库存1万吨优质煤,遂向白云厂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吨900元的价格购买优质煤,数量不限,并可代办托运,限在五天内答复。白云厂当时正急需优质煤,在收函当天即回电称愿意以每吨900元的价格购2000吨优质煤,一个月内派车来装货。半个月后,白云厂租的专列驶进红星贸易公司货场,白云厂的业务员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结算一起完成。正在此时,红星贸易公司经理陈某发现货场只有1000吨优质煤,尚缺1000吨,但和白云厂签约购2000吨,肯定不能交付,即使不负逾期交付的责任,也需承担专列滞留的赔偿责任。加上市面优质煤的价格已涨至每吨1000元,如果按原约定签约,以每吨900元的价格卖出,要少赚很多。红星贸易公司遂以原要约是指代办托运,并无规定受要约方派专列来提货,现在白云厂派专列来,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其没接受原要约,提出了反要约,不构成承诺,我们可以不承认,拒绝白云厂签约提货的要求。白云厂反复请求对方履行要约义务,但都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红星贸易公司交付2000吨优质煤和赔偿专列滞留损失5万元。
请问:白云厂的承诺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成立?
2.某建筑公司和飞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飞龙贸易公司两个月内向某建筑公司供应2000吨钢材,分两批交货,某建筑公司向飞龙贸易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合同成立后,某建筑公司实际只向飞龙贸易公司支付了5000元作为定金,想等收到第一批钢材后再支付5000元作为第二批钢材的定金。后来飞龙贸易公司毁约,没有按时提供钢材,某建筑公司只好另行购买。之后,某建筑公司要求飞龙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依合同规定的定金数额双倍返还定金。飞龙贸易公司不同意,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要求的双倍返还与实际支付定金不符,不予支持,飞龙贸易公司需返还定金5000元,某建筑公司可以申请其他赔偿。
请问:双方供货(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本案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3.李某投资办了一间大米加工厂,请供电局电工何师父装了一条专用的动力电路。李某按供电局的收费标准交了费,何师父因未得到额外好处,故对李某心存不满。一个月后,何师父的儿子何强找到李某,要求加工5吨大米。李某见是电工的儿子,知道不能得罪,提出按正常价的一半收费,何强很满意。谁知过了一个月不到,何强又拉来了500吨大米要求加工,并且说:“上次你给我定的价很好,还按上次那个价。”李某说:“上次是优惠价,这次你拉来那么多,我还按上次那个价,就要亏本了。”何强说:“你怎么会亏本!要没有我爹给你装电线,你这厂能开?”他还进而威胁说:“全县缺电的地方多的是,你真要不知好歹,我叫我爹把你的电给断了。”李某见状,只好忍气吞声,为其加工大米,并按正常价的一半收费。之后当地干部得知此事,鼓励李某向法院起诉。,李某也担心何强以后还来找事,便将何强起诉到县法院。
请问:李某应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4.泰和村委会将村里20亩山坡地及地里500棵果树发包给张某和何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承包期3年,承包费每年1000元,若有一方违约,按承包费20%承担违约金。半年后合伙承包人张某不愿意再继续承包,何某与泰和村委会经协商,同意由何某继续承包,并续签3年共6年合同,将原合伙承包的合同转让给何某承包,承包费与前3年相同,该后续合同并经该县公证处公证。三年后因鲜果价格提高,何某经营果园获利增多,引起村民意见。泰和村委会在未征得何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的履行,把果园发包给他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