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国际商法课程课件配套练习题11111(4)

1970-01-01 08:00

4.德国合兴公司与潮州工艺美术服务部签订瓷器出口合同,并汇出1万元人民币到工艺美术服务部。德国合兴公司曾委托林某到潮州市代办货物,并根据提供的账号(即工艺美术服务部的账号)于2003年2月初又将1万元汇至工艺美术服务部,同时写信给林某,让其到工艺美术服务部支取该1万元代办货。林某于2003年3月以德国合兴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潮州市工艺美术服务部签订了潮艺第2045号合同,订购美术瓷器一批,货款21318元。因货款不足,林某声称已通知德国合兴公司再次汇款。2003年3月19日,工艺美术服务部收到未注明用途的汇款,便认为是执行2085号合同的款项,在没有任何正式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将两笔汇款一并划归林某,以履行2085号合同。但后来在发货时,林某谎称合兴公司已合并,将货发往德国。后来合兴公司上诉法院,要求返还资金。

请问:①林某的代理是否有效?为什么?

②林某是否要对第三人,即潮州工艺美术服务部承担责任?为什么?

5.1992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的合同。据此合同,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的名义代理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1160元,期限6个月;房地产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的千分之6付给陈某作销售费用;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的报酬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1160元至1210元,陈某获30%;二档为每平方米1210元以上,陈某获60%;整个销售工作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全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若不能按期到位,由陈某负责催收,房地产公司协助。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司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全权委托陈某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人私章为有效,授权期为9个月。房地产公司同时向陈某提供了合同专用章。

陈某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展开销售活动,并与1993年3月8日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农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255元。合同由陈某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订。1993年3月15日,陈某又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单价为1306元,总价款8010万余元。此合同亦加盖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陈某私章。1993年3月22日,陈某将此合同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按总经理的要求销毁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原件。3月24日,总经理通知陈某前往房屋公司,告诉其房地产公司、房屋公司和拆迁公司已于3月20日另行签订合同,陈某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房屋公司于3月15日签订的合同原件被销毁,陈某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房地产公司。此后,房地产公司拒付陈某的代理费及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被告利用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赋予的身份,分别与实业公司、房屋公司订立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企图私吞两份合同的差额,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原告为此与被告及相对人销毁了两份合同,并解除被告的委托代理权。原告与房屋公司重新订立的联合建设合同,与原告代理无关,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被告履行之前已经解除。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代理费及奖励提成。

被告陈某答辩并反诉称: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所有行为均系依约履行。现原告违约拒付代理费和报酬,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代理费及报酬共计496万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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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1年10月,辽宁某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北京购买计算机100台。张某在与销售商北京某电脑公司洽谈时,电脑公司销售人员称其公司销售的喷墨打印机很便宜,如果与计算机一起购买,可以给辽宁公司一个较低的价格,张某在与其他商家的相同商品进行对比后,认为该公司的喷墨打印机的价格确实很便宜,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电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辽宁公司向该电脑公司购买某品牌计算机100台,单价4500元,购买某品牌喷墨打印机100台,单价500元;电脑公司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将货送至辽宁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在货到后付款。张某回到公司后,将签订合同的情况报告给公司,公司认为喷墨打印机耗材昂贵、易出故障,在当地销售情况并不好,便要求张某马上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联系,变更合同,不购买打印机。张某向北京某电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后,电脑公司以货已发出为由予以拒绝。货到后,电脑公司要求辽宁公司付款,辽宁公司以张某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本公司不予追认为由,主张该合同中购买打印机的部分与甲公司无关,拒绝支付打印机部分的货款,于是北京某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问:根据《代理法》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7.章春芳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章建华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其退回录像机价款2270元。审理中,章春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1500元。

章建华辩称:章春芳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她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章春芳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的代理行为已完毕。至于章春芳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赔偿要求。

请问:根据《代理法》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8.A市某汽车修理公司授权委托本公司业务员刘某和孙某两人外出定购一批汽车零配件,并对所购汽车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要求等事项在补充协议中作了详细说明。刘某和孙某二人各持一份授权委托书分别在甲、乙两座城市寻找符合要求的货源。后来,孙某在乙市找到了一批货,型号、品种、质量均符合要件,但价格较高,超出预定价格约20%。孙某拿不定主意,于是与在甲市的刘某通电话协商,经两人反复讨论,觉得这批货值得,于是由孙某代表在乙市签订了价值8万余元的购货合同。后来刘某、孙某二人回到A市向汽车修理公司报告了签订合同的情形,并把合同交给公司经理。公司认为刘、孙二人所订合同价格过高,不能接受,于是拒绝履行合同。供货方经几次交涉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供货方诉称:孙某是某汽车公司的业务员,有某汽车修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孙某代为签订购货合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汽车修理公司承担,请求法院判决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某汽车修理公司辩称:本公司授予给刘、孙二人的代理权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中,并对所购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作了详细的说明,刘、孙二人的行为超越了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本公司不予追认,因此,本公司不能承担刘、孙二人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请问:根据《代理法》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第九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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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1.由于陆上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大、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小、连续性强,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较小,对货物的适应面较宽等,国际货物运输绝大部分采用这种方式。我国的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也是采用陆上运输方式进行的。

2.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我国加入的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3.根据《华沙公约》,空运托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转让,收货人凭空运托运单提取货物。

4.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对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个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5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5.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冻肉,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装有冷藏机的船舶在开航之前接受检查是适于在约定的航程中安全运送冻肉的,并且在此之前又接受了一次定期检查。但冷藏机在运输途中突然发生故障,出租人虽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快速修理,但仍有部分冻肉变质。

请问:出租人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2.美国某公司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将茶叶从中国运往美国。合同中明确规定船舶有权救助人命财产。出租人在运行途中接到另一港他人的求救信号,于是绕航救起两名落水渔民。在返回原航道途中突遇大风浪,部分茶叶因进水而受潮。

请问:此项损失是否应由出租人负责?为什么?

3.我某公司海运出口大米1000包,投保平安险,装于舱底,载货轮船途中触礁,舱内进水,致使其中500包严重水浸,不能食用。其余500包经船员抢救移至舱面,又遭狂风吹落海中。

请问:①保险公司对水浸的500包大米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②保险公司对吹落海中的500包大米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4.我向墨西哥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五十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墨西哥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待我正本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随即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

请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

5.福建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茶叶共450公吨,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London in Jul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l1日在厦门港将150公吨茶叶装“东方”轮,取得一套提单;该轮船又驶往广州港装了300公吨茶叶,5月28日取得有关提单。福建某公司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提单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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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时方可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

2.凡是共同海损,都属于全部损失。 3.记名提单不可以背书转让。

4.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中的A险、B险、C险条款的承保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5.据中国的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均是基本险。

二、案例分析题:

1.一批货物由湛江港装船经香港转船运往日本,承运人签发了全程清洁运输提单。在香港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装运时,在露天仓库遭受雨淋受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我按CIF条件向英国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因在香港转船时遭遇暴雨而使其中50包遭受水渍。

请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应该怎么办?

3.上海轻工进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一批圣诞节使用的帽子,CIF贸易条件,投保一切险。在运输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事故,货轮受损进行了修理,耽搁了时间,致使货船到达目的港马赛时圣诞节早已过去,圣诞帽无法销售。

请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第十一章 票据法

一、判断题:

1.根据(UCP600) 的规定,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2.在承兑交单情况下,是由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商交单。

3.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保证付款的凭证,因此,进口商应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4.一批由中国出口到美国旧金山的货物,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我方提交银行的提单为直达提单。而船方因故在中途转船,进口方知悉后通知开证行拒付货款。按规定开证行无权拒付。

5.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我出口公司收到进口人寄来的开证申请书后,即可据此备货,委托出运。

6.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旦开立出来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契约,不受合同的约束。

7.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3年5月28日,议付有效期为2003年6月22日。我提交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03年5月25日,我公司于6月20日向议付行交单。我公司所提交的全套单据在其他方面均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按惯例,银行应予以议付。

8.托收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所以托收是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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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10.票据权利只能通过一种方式取得。

二、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分别出口三批货物,三个合同各规定以D/P即期、D/P60天、D/A90天托收方式付款。设寄单的邮程为8天,托收日为6月10日。

问:这三笔业务的提示日、承兑日、付款日和代收行将单据交给进口方的日期各为何日(姑且不计银行合理工作时间)?

2.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I20天托收。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好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得单据。货物售出后买方倒闭。

请问:我方于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

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于1997年10月份,按CIF条签订一出口8万台电视机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8年1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信用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4.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将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改成与合同条款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于第某某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之中,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对于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

请问买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自行车的合同;规定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我方收到德国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上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请问:我方是否需要要求修改该信用证? 6.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进口一批化工产品。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美国A公司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发现该公司因伪造提单涉嫌信用证欺诈正在受到调查,我方通知中国银行停止支付该信用证下款项。

请问:中国银行能否停止支付该信用证下款项?

7.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山本株事会社出口五金工具,:规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我方收到日本三菱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装运了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运载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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