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何某造成—定的经济损失。经乡政府调解无效,原告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泰和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效,应承担因此给原告何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请问:本案中的合同能变更和解除吗?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5.广州百货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百货站)和广东省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于某年11月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由百货站指定仓库,百货公司自提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提货期限内,百货站多次向对方催提货物,但迟迟不见百货公司来仓库提货,而在百货公司延期提货期间,适逢国家调整物价,即将该类商品价格调低25%。因此,百货公司要求按新价格执行,.其理由是国家调整物价属于不可抗力,购方不承担该项责任。百货站则认为该合同本该早已执行,在当时并未调整物价,因而不同意按新价格执行。双方协议不成,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6.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与芜湖市粮油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于某年3月10日前先汇款给供货方,供货方在3个月内供货。但广州粮油贸易中心汇款3个月后,芜湖市粮油贸易公司仍未发货来,亦无函告原因。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连续两次去函询问,要求10天内答复,否则将另行进货以应市场供应的需要。但芜湖市粮油贸易公司均未予回音。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只好另行进货,确保了市场供应的需要。出售这批货后,即遇上夏收季节,粮油市场供应充足,需求平缓。因此,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要求对方退回货款,取消购销合同。而芜湖市粮油贸易公司则要求按原购销合同供货,否则要广州粮油贸易中心承担违约责任,原货款作为预付定金不予退回。广州市粮油贸易中心无法,只好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7.某年1月15日,M省粮油食品公司与N市粮油贸易中心签订了一份总量为2000吨的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3月中旬交货。M省粮油食品公司于3月1日将2 000吨大米运至N市。N市粮油贸易中心以供方提前交货为由,不予验货,拒绝付款。M省粮油食品公司只有等待时日。不巧2月2日竟然下起绵绵春雨,空气湿度最小为85%,最大达到98%,2 000吨大米的质量受到严重的威胁。M省粮油食品公司一边采取应急措施,一边派人前去向N市粮油贸易中心说明情况,要求提前交货,再次遭到对方拒绝。M省粮油食品公司无法,一直等到3月11日再去找N市粮油贸易中心,要求按合同规定及早收货。N市粮油贸易中心派质量检查员前去检查大米质量,发现已有20%的大米腐烂变质,甚至还有继续腐烂变质的迹象。N市粮油贸易中心以大米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为由,又一次拒绝收货付款。到3月12日天气进一步恶化,大米质量受到更大的威胁。到3月24日,大部分大米已腐烂变质,其价值不能抵付加工整理费,而宣布报废。至此,M省粮油食品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M省粮油食品公司要N市粮油贸易中心赔偿经济损失遭到拒绝,于4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仲裁,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责令N市粮油贸易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
请问:你认为仲裁庭应如何裁决?为什么?
8.H市粮油贸易公司与T县粮油贸易公司于去年8月份签订了一项500吨标一米的购销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当时粮价变动较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只在合同价款栏中填写了“待定”两字。11月11日,T县粮油贸易公司电告H市粮油贸易公司:“标一米每吨2600元,11月20日之前汇款后提货。”H市粮油贸易公司接到电报后即电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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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T县粮油贸易公司。但由于H市粮油贸易公司当时车辆运输相当紧张,一时抽不出车来提货,同时考虑到货款已付了大部分,因此直到12月25日才派车前去提货。这时,T县粮油贸易公司提出,标一米每吨要2900元,否则不予供货退款。H市粮油贸易公司感到进退两难,进货吧,明显地增加支出15万元;不进货吧,难以追回原汇出的货款80万元。于是,他们起诉到T县人民法院。
请问: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9.广州市某粮油贸易中心,与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往年曾订过购销合同并已履完毕。去年4月10日,广州某粮油贸易中心致函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要求订购稻谷10000吨。恰好在同一天,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也给广州市某粮油贸易中心致函,表示愿意提供10000吨稻谷,品种、等级、价款等均与广州某粮油贸易中心的要求完全相同。但是,双方收信以后均未给对方复信。三个月后,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即将10000吨稻谷发往广州市某粮油贸易中心。而广州某粮油贸易中心在这之前已从他处购进了稻谷。这时正好赶上夏收季节,如再接收这批货,势必造成积压。因此提出:按标的价款降低20%以作保管费,方予接收,否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协商无效,长沙方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请问:长沙方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10. 2003年11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支行)与青岛市某物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工商支行借给物资公司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2003年11月2日至2004年5月7日,月息为7.05%,空调公司作为借款方的担保单位,如借款方不能履约,由担保方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工商支行按约定将款贷给物资公司。借款期限届满,物资公司未还款,担保方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工商支行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资公司、空调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判令海尔集团对空调公司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物资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至2003年11月1日期间,与工商支行工作人员王某勾结,非法侵占工商支行资金800万元。因物资公司无力偿还,工商支行将该800万元作挂帐处理。为挽回损失,工商支行同意物资公司补办贷款手续,将物资公司所欠800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同年9月下旬,工商支行派人与物资公司人员一道去上诉人空调公司核保,双方对空调公司声称贷款用途是为联合建房。空调公司遂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上述借款合同。同年11月至12月,物资公司与工商支行配合,以虚假票据和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账,将银行被物资公司非法占用而挂账的800万元转为形式上的正常贷款。“贷款”期满后,物资公司仍无力偿还该800万元欠款本息,工商支行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11. 2002年5月2日至2004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行)和某市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先后签订借款合同7份,总金额为131.5万元,每份借款合同上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借款期满后,造纸厂已还2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利息。7份合同中,其中2004年4月11日所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1.5万元,实际借出44万元,超过合同约定22.5万元。另外,由于造纸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与市农行协商,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达成延期还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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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但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因催款无着,市农行以造纸厂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造纸厂偿还借款本金111.5万元及利息,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问: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12. 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请问: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判断题:
1.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货物买卖。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约各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都是确定的。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价格都要用美元计价。 6.发盘一经发出,即不可撤回。
7.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8.接受可以对发盘进行适当的修改。
9.还盘实质上是受盘人对原发盘人作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10.某国国内立法也可以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表现形式。
二、案例分析题: 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我国汽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了FOB广州港。当货物装运时发生意外,一辆汽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货物装船完毕后,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并注明:除一辆汽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外,其他货物表面良好。甲公司也于当日向乙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三周后到达美国。当乙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坏的汽车外,其他汽车的表面由于在货舱内互相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等损坏。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请问:本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如何处理?
2.我国广东甲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罐装奶酪,价格术语CIF新加坡,卖方为买方投保了ICC(C)险。甲公司将奶酪装于铁罐内,再将铁罐装于纸箱内。乙公司合同中要求甲公司使用集装箱运输,但甲公司认为不需要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遂选择非集装箱货运船运输货物。货船运输途中遭遇大雨,堆放在舱门附近的货物遭受雨淋,纸箱受到浸泡,箱内铁罐出现锈斑。货物运达后,乙公司检验发现铁罐的锈斑,不符合合同中双方对于货物的品质要求,遂要求卖方赔偿。卖方认为货物的风险从装运港船舷起已转移到了买方,由此建议买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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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如何处理?
3.中国海南甲公司向马来西亚乙公司出口冷冻海鲜,价格条款采用FOB海口。货物于9月8日装船,并于当晚起航。以往甲公司通常的做法是采用CIF术语,在船只离港后到轮船公司交付运费时签发提单,然后寄往国外客户或交往银行。由于这次合同采用的是FOB术语,不需要交付运费,所以将货物装船后,甲公司也没有到轮船公司签发提单。9月22日,乙公司得知船只已经抵达,而自己还没有收到正本提单。乙公司马上传真甲公司询问寄发提单事宜,甲公司急忙前往轮船公司签发提单,并以特快专递寄往马来西亚,这才避免了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
试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什么法律问题?
4. 2005年3月2日,中国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预售一批原材料,电文称:“兹发价: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到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请问浙江某进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5. 2002年,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电告巴基斯坦一客户,电文为:“兹发价:500台琴岛利勃海尔冰箱BYD21型,每台单价285美元,CIF卡拉奇,装运期8/9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限7月10日前复到有效。”7月6日,接巴方客户回电,“你7月2日电接受,进口许可证正在申领中,一旦获证即开出信用证。”此时,正值国内冰箱因原料涨价而相应提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出口公司拒绝向巴方交货。
请问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6.我国江西某公司与泰国某公司就售卖烟花爆竹事宜达成协议,总价值30万美元,12月5日前交货。卖方实际交付的是伪劣烟花爆竹,价值仅10万美元。买方认为卖方违反合同,要求减价。
请问买方要求减价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减价多少?
7.我国某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来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8.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英国公司发价,出售兰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某进出口公司接英国公司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兰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英国公司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某进出口公司也已获悉兰麻制品行市看好,遂以高价卖给他人。
请问我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9.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种原料产品400吨;我方公司发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400吨,7月在伦敦交货,请汇40万英镑”。英方公司复电: “确认你方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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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40万英镑??请确认在6月装船交货。”我方未予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
请问我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10.日本某进出口公司向我国一医药公司发价,出售一批西药,发价限对方接受于8月底前复到有效。8月5日,我医药公司向日本公司发电传称:“你8月2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日本公司同意降价10%并发电复我医药公司。半月后西药的市价明显趋涨。日本公司向我医药公司发来电传,要求重新提高价格,被我医药公司拒绝。
请问日本公司以高价将西药卖给他人,日本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1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用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最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双方因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而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请问:
①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②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③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2. 2003年11月2日,香港N实业公司与江苏M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电子产品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香港N实业公司提供M进出口公司电子元件l万套,每套500元,总金额为500万元,交货条件为CIF中国南通港,装运期为2004年1月,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买方应于2003年12月2日前开出。此后,M公司把依上述合同订购到的1万套电子元件转售给江苏省Q贸易公司,并且双方在2004年1月10日签订了买卖电子元件的购销合同。根据该合同,M公司预计可得利润30万元。
香港N实业公司与江苏M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落实货源,便传真通知M公司须推迟交货期。经过磋商,双方于2004年1月30日达成协议,把交货期推迟到2004年7月8日。协议未规定M公司开出信用证的时间。5月,M公司询问N实业公司何时开出信用证,N公司复称:“暂时不要开出信用证。”M公司又传真对方称,希望能在货物装船前60日接到开信用证时间的通知。N公司复电表示认可。6月15日,M公司再次要求对方按时交货,并询问开出信用证的时间。对此,N公司未作答复。7月8日,N公司也未能按期交货。9月,M公司因未能如期履行与Q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向Q公司赔偿了21万元。对此,M公司向N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N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11月28日,N公司致函M公司称,M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违约在先,因此不能要求其负赔偿责任,并声称如果M公司愿意继续进行电子元件的贸易,即可提供全部货物。M公司则表示要解除合同,并要求N公司赔偿其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于2004年10月,M公司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请问:①香港N实业公司有无构成根本违约?
②M进出口公司可否提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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