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及10KV及以上配电所运用、检修标准(2)

2018-11-19 21:41

调度员向负荷方办理。

1.9 第21条 有效灭火措施:对于带电设备应使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炭或干粉灭火器;对注油设备停电后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

2 运行

2.1 第23条

2.1.1 当班值班员可签发次日工作票。

2.1.2 助理值班员参加作业时应征得值班员和工作领导人同意,退出作业组时要告知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其姓名可不填入工作票“作业组成员”栏内,但必须由工作领导人对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2.2 第24条 采用远动系统的变电所现暂时执行《昆明供电段牵引变电所远动系统管理、使用及运行规定》。 2.3 第28条

2.3.1变电所所内因设备需自检自修需倒闸时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提出申请。需由检修(综合)车间进行检修时,由车间检修人员向变电所值班人员提出计划(含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组成员以及工领人姓名和安全等级等内容)后,再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向供电调度申请。

2.3.2 “无拟定操作”系指:没有操作卡片或者一项操作涉及两张以上顺序不能颠倒的操作卡片的操作。

“无拟定操作”的倒闸顺序表中每一项操作只能包括一组隔离开关或一组断路器。 对已编有操作卡片的操作,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简化或漏项。

2.4 第29条 断路器、WK手柄及各种按钮分合闸的操作及开锁、闭锁和拔锁可不戴绝缘手套。 2.5 第31条

2.5.1 没有倒闸操作卡片的倒闸作业由当班值班员编写倒闸顺序表,至少在开始倒闸前60分钟报供电调度审核,经供电调度审核同意方可执行。对于已按计划编写好的倒闸顺序表,若未执行,应在倒闸顺序表上注明原因。

2.5.2 所有的倒闸顺序表均应编号并装订成册,至少保存三个月。 2.5.3 值班日志中只记录倒闸顺序表编号,内容为“XX人编写XX号倒闸顺序表”。 2.6 第36条 在进行馈线或电容停电的倒闸作业时,断路器WK手柄或按钮操作后,若相应的电流表仍有指示或位置指示灯未转换时,应视为有关回路仍然有电。 2.7 第37条 “紧急情况”系指:

2.7.1 人员触电但未跳闸或为确保救护人员安全需进行的停电操作。 2.7.2 设备倒塌、断线但仍带电,危及人身安全的。 2.7.3 设备爆炸及起火等情况。

2.7.4 设备故障,有可能导致严重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况。

3 检修作业制度

3.1 第38条

3.1.1在低压设备和二次回路上进行的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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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护盘内继电器及保护装置的检修调试。

b) 该系统及各保护、测量、信号、控制、合闸等回路内的其它可能引起断路器误动或拒动的检修作业。

c) 少油断路器机构箱内油泵电机回路及油回路的检修作业。 d) 直流电源系统全部停电检修。

e) 其它需停电的情况:主变端子箱至钢轨回路接头焊接。

3.1.2 在进行检修作业、故障处理时,严禁佩戴金属导电饰物(如首饰、戒指等)。 3.1.3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我段暂不执行。 3.2 第39条

3.2.1 在变电所范围的设备检修作业,工作票签发人由变电所所长或安全等级符合规定的值班人员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安全等级符合要求的检修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察担任。

3.2.2 对在工作票中已规定的停电范围内,有本段其它检修部门共同利用检修时间(如:变电所自检自修、计量检测安装等)作业时,可不另开工作票,但作业人员应填入同一张工作票,并另附规定的作业通知单,且应指明负责人,并服从工作领导人指挥。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向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按规定填写作业通知单交于负责人,作业中不得超出工作领导人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容及时间,作业完成后负责人及时向工作领导人汇报。 3.2.3 工作票填写格式见样票。

3.2.4 具备办票条件后,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办理,必须以工作领导人提出申请并在现场跟踪卡控为前提。 3.3 第42条

3.3.1 第一种工作票——高压设备停电作业所有内容(包括本细则3.1.1之内容)。 3.3.2 第二种工作票暂不执行。 3.4 第43条

3.4.1 第三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一个工作日即24小时,不得延长。 3.4.2 因工作污损的工作票应随同新填工作票存查。

3.4.3 有计划但未兑现的工作票,应在工作票上注明原因,并以予保存。

3.5 第44条

3.5.1发票人在工作前一天的18点以前将第一种工作票交给值班员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申报该工作票。

3.5.2 发票人将批准了的第一种工作票至少在开始工作前60分钟交给工作领导人和检修当天的值班员(每增加一张要再提前10分钟交给该值班员)。

3.5.3 一张第三种工作票,发票人至少在开始工作前20分钟交给工作领导人和检修当天的值班员(每增加一张要再提前10分钟交给值班员),在开始工作前由检修当天的值班员将作业内容通知供电调度员。

3.5.5 工作票签发后,必须尽快将工作票交与工作领导人审核,工作票工作领导人需跟踪工作票安全措施办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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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45条 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在审核工作票时,不仅要考虑安全措施能否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而且要考虑安全措施是否必要或重复,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发票人提出。 3.7 第46条

3.7.1 变更工领人应通知值班员及供电调度员,变更情况在写不下时应另附白纸写清楚。

3.8 第47条

3.8.1 非专业人员系指本段及其它单位非牵引变电所专业人员。

3.8.2 非专业人员在牵引变电所进行停电作业时(本段非专业人员可不纳入工作票内),必须由我段安全等级符合规定的人员担任工领人,负责有关电气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监护。

3.8.3非专业人员(如供电局或其它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我段管辖设备上作业,按本段作业规定签发工作票,并做好作业监护,根据工作票的要求经审查后办理停电手续,做好安全措施。关于开工、工作间断、结束工作票等均按规定条款执行。 3.8.4 不需高压设备停电时应开第三种工作票。

3.8.5 同一时间内作业组人员重复的工作票,工领人应积极协调有关人员,必须确认能中断原安排的作业项目后,方可同意有关人员参加另外安排的工作票项目,执行时应重新宣读工作票及分工情况,以上中断时间及人员由原工作票工领人记入系统工作票背面。系统票的工作领导人不得担任其它票的作业成员。

3.10 第50条 工作领导人指定的临时代理人安全等级不得低于该项工作规定的工作领导人的安全等级,工领人必须向临时代理人交待其应负职责、作业内容及要求,并通知作业组成员。

3.11 第56条 紧急情况下必须送电时

3.11.1 一、通知工作领导人,说明原因,向工作领导人了解其作业组检修设备状况及时向电调汇报并记入运行日志中,待人员机具撤出安全地带收回工作票,可暂时结束作业。对非牵引负荷,在送电前由供电调度通知有关用户。 3.11.2 其余按二、三、四条办理。

3.12 第58条 作业组成员(包括所挂工具和材料)不致触及带电部分均指不侵入规定的安全距离。

3.13 第60条 到作业地点以外的处所作业系指作业组成员可能同时分别几处作业,虽在工作领导人所在的作业地点外,但仍在工作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

3.14 第61条 所长、工作领导人在值班人员办理工作票安全措施时,应跟随其认真检查,并做好监护工作,起到互控作用。倒闸过程由所长负责监控。 3.15 第62条

3.15.1 作业暂时中断(如吃饭、午休、间休)工作领导人可不交工作票给值班员,但不得远离变电所。继续作业时工作领导人应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经值班员同意后,召集作业组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宣布开工。

3.15.2 每日收工晚休,工作领导人应将设备情况,紧急情况下可否投入等向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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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交待清楚,值班员应记入交接班记录中,并检查各分间门是否锁好并收回钥匙及工作票,每日开工前,工领人要通知值班员并会同重新检查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宣读工作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开工。

3.15.3 在春检过程中,对当日安排检修的设备项目和检修范围内设备,要求当日作业结束后,所试修的设备具备冷备待投入状态(即一经撤除地线及其他安全措施,便可恢复投运),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时,应有对应的应急处理方案。 3.16 第64条 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变电所所长统一保管。

4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4.1 第65条 二次回路停电范围同第38条(含补充内容) 4.2 第66条

4.2.1 中性点接地的主变压器的停电检修时,应断开该主变压器中性点隔离开关;自用变及所用变在检修时,二次侧必须设置短接线。

4.2.2 断路器检修应拔下其控制母线保险或断开空气开关(真空断路器还应断开其合闸母线刀闸)。

4.3 第69条 不得使用音响安全帽代替验电器或验电棒验电。 4.4 第70条

4.4.1 增设的接地线也应开列在工作票中。

4.4.2 接地线与带电部份间有或无防护栅时安全距离参照第65条。

4.4.3 作业地点与接地线不在同一地点且接地线设在工作人员看不见处,应派人监视接地线。

4.5 第73条 装设接地线的记录以工作票上记录为准,交接班时应对照工作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中。

4.6 第74条 接地线短时撤除或安全措施中已经撤除保险临时恢复,以及要涉及运行系统的接点短接、连片撤除等方可进行的试验,必须经过工领人同意,并通知牵引变电所值班员(由检修人员操作、值班员监护),同时填写《临时安全措施记录》,作业完毕要立即恢复。

4.7 第75条 检修作业时,必须在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手柄(按钮)上挂标示牌,如作业需要进行分、合闸试验(如空分、空合,整组联动试验等)时,必须通知值班员取下该牌,并填写《临时安全措施记录》签认后方可进行操作(由检修人员操作、值班员监护),操作完毕后仍挂上。 4.8 第76条

4.8.1 附近有电设备指:距作业设备4m(110kV)、3m(27.5kV、10kV)以内的带电设备视为附近带电设备,以外的有电设备由发票人根据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列为附近带电设备。

4.8.2 检修设备与带电设备应用红旗布条隔离开,在移动标示桩上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标示牌要面向作业组),未经值班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跨越进入,对未在隔离范围内的单独带电设备(如单装流互、避雷器)应设移动标示桩。

4.9 第77条 须进入设备分间工作时,分间内门要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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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第80条

4.10.1 “结束工作票手续”系指:工领人确认检修作业已结束,人员、机具已撤离作业现场后,在工作票上填写结束作业时间并签字;值班人员确认作业结束,拆除接地线,临时防护栅、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填写工作票结束时间并签字。 4.10.2 值班员与供电调度办理完消除停电作业命令的手续后,有关设备即视为带电设备,今后要再次在该设备上进行作业,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直至具备符合本规程所规定的作业条件方准作业。

5 其它规定

5.1 真空断路器的检修

对真空断路器进行检修时,除已规定的安全措施外检修人员必须将断路器从试验位置拉到分间外并止滑方可进行作业,作业完毕再推至试验位置。 5.2 取油样

在已停电的设备上取油样,除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外,还要征得工作领导人或所长(值班员)的同意。 5.3 自用变压器检修

对自用变压器进行检修时,在按规定做安全措施拔高压侧保险之前,应在低压侧验电,并用裸导线将低压侧三相短接并接地。 5.4 避雷针刷漆

5.4.1 必须至始至终有人监护。

5.4.2 戴安全帽,系牢安全带,用一根大绳一端系于腰上,另一端穿过避雷针横档内侧(大于1/2高度处)后落于地面,由监护人暂系牢在避雷针底部或附近支柱上,并根据作业人员需要随时调整,调整后再系牢。

5.4.3 严禁两人及以上同时在第三节(总六节)以上作业。 5.4.4 严禁在第五节(总六节)以上作业。 5.5 主变系统停电标志

当牵引变电所一主变系统停电检修时,除按规定正常布置安全措施外,还必须在运行的主变低压侧软母线的避雷器的单杆支柱上悬挂“高压危险,禁止攀登”标示牌。

6 检修作业的俗语范畴(仅指停电范畴)

6.1 系统:

6.1.1 系统的范围:指以110kV进线隔离开关负荷侧设备线夹往主变方向200mm处至27.5kV穿墙套管靠主变侧线夹外方200mm处以及至110kV桥隔离开关靠该系统侧设备线夹外方200mm这一范围内所有的电气设备。 6.1.2 系统的编号以所在主变运行编号为准。

如:1#B所在的系统称为1#B系统。 6.2 对于没有样票的设备检修

在工作票作业地点及内容栏应填清设备名称、编号,在室内还是室外。对不需填写的项目应划斜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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