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并以书面形式报资产处审批。自制仪器设备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经三个月实际使用后,由所在院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核价后,应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建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入库、建账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重要手段。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如购买、损赠、调拨等)获得仪器设备及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入库、建账。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在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经办人或设备管理员持仪器设备验收单等材料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账卡。计财处将根据资产处的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经按有关规定签字)等办理报销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入库、建账应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使用单位在填报仪器设备的具体信息(如技术规格、单价等)时应做到详实、准确。
第十七条 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均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建账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和使用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各实验中心有专人保管仪器设备;各机关、直属单位、实体,均要求有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并将设备管理员名单报资产处备案。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若确需调动,要经所在单位批准,事先报资产处备案,并及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人员调动,学生毕业分配,教职工退休等,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理财产清退手续,进修或出国一年以上人员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暂时移交手续,由设备管理员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准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学校管理部门每年与各单位部门对账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账、物、卡抽查。资产处与计财处每月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逐台制订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维护保养制度,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定期保养,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按照仪器设备拥有量、实验课的类别,设备的新旧程度及利用率等情况,安排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各实验中心要注意培养一批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充分利用自身技术力量解决。若确需送外维修,应事先同采购与支持中心联系,并报资产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凡在保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特殊情况报资产处处理。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事先要进行审批,单价不足5万元者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并到资产处备案,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资产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同意拆改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拆改档案,以便备查。学校鼓励对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单位应从技术、经济上论证可行性和使用效益,并写出改造计划,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资产处审批。对于确有价值的改造项目,学校设立设备研改基金加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中心应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因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浪费和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有关规定而损坏或丢失公物的,当事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私人借回家中使用,特殊情况须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资产处备案。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设备、设施抵充社会公司资产或向社会公司投资。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折旧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借用和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仪器设备在归还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资产处批准,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出借时,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由资产处签署意见,到出借单位领收实物,双方检点后签章。归还时出借单位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检查完好后签收,借用单位凭签收单到资产处调回原借据,并交付出租费用。凡经施工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外借,外埠单位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才能借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学校鼓励闲置设备在校内单位间合理流动,提倡借用和资源共享。校内仪器设备调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内部调拨单,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签字,报资产审批后方可调拨,原固定资产账同时作调整和转移。资产处有权对闲置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校外调拨,须事先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单件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来承担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需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各单位(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会签,报主管校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