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各实验室(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用电安全工作。
1.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2. 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关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关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丝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5. 实验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需设置安全罩、加接地线的设备要按照规定装设,以防触电事故。
6.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7. 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或堆放杂物,以免触电或燃烧。
8.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拉接,用毕后立即拆除。
9.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及生活用电加热器具。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处以一定的罚款。
10. 实验室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安全员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实验室主任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降低办学成本,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拟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 主持、参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招标和验收等工作,委托采购与支持中心采购;
(三)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六)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九)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是学校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 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 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根据学校资产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学校利用各项拨款、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无偿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㈠ 房屋及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㈡ 专用设备。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实验仪器设备、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文体设备等。 ㈢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
㈣ 文物及陈列品。指高等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㈤ 图书。指学校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和各单位资料室的各类图书资料等。 ㈥ 其它固定资产。指没有包括包含在以上各项中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使用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记账;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七)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处会同财务、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招标或议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处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单台件五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入库时要做好技术档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处审批,必要时,还应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资产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组织技术鉴定;
(二) 资产处审核;
(三)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