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扶持总部基地发展的政策总结1230(2)

2018-11-19 22:15

4、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实现约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地万财力在300万元以上,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已入驻我区且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的总部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钓40%、35% 30%给子资助。

三、山东省相关政策 1、山东省相关政策

(1)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2002 年 9 月 10 日 鲁科政字[ 2002 ] 244 号 )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决定? ( 鲁发[ 2002 ] 8 号 )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加强对享受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的所有 高 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和高新技

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高新技术 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 受风险

第三条 1.

2.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3.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与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相适应的理论知 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4.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 5.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当年投资总额的 70% 第四条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 2. 3.

第五条 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逐级上报省科技 厅批准,颁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

第六条 省科技厅于 10 月底以前将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名单 及有关资料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 第七条

第八条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当年 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 中当年新开办的风险投资机构,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 ,由财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在 2007 年前享受财政专项资 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自投资经营之日起 5 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 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2)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2002 年 12 月 19 日 鲁科高字[ 2002 ] 290 号 )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 2002 ] 8 号 )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 2002 ] 35 号),为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

确认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在每年 6 月底以前向同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 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 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2 、省科技厅批准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 3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相关协议及其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 技 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议名单,并填写?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 企业建议名单?(附后),于每年 10 月底以前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于每 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名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实现并缴 入 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 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在 2007 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 持 政策;对新开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享受财 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外,继续享受原有政策。 第七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每年确认一次。

第八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 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3)山东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为了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以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

2.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

3.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技术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4.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机构,如技术(成果)推广机构等; 5.从事科技普及、传播的机构,如科技普及(传播)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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