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建设;
(七)对服务外包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在济南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财务制度健全、在财务、税收、金融、外汇、海关、统计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行为、企业单位能按财政部门要求按时上报财务税收信息快报的服务外包单位,可享受我市服务外包扶持政策,具体包括: 1、经政府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2、主要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经认定的企业; 3、具有从业资格并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4、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
5、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的分支机构,经市商务局备案确认,可参照法人单位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09?41号文件)中的有关奖励方面的政策。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外包相关单位。
第七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扶持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
(一)财政补助。对单个企业的年扶持额度,要根据相关企业的资产规模、年营业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上缴地方税收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服务外包园区的扶持以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为主。对单个园区的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贷款实际
支付利息的50%以内,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以奖代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对服务外包园区的扶持政策。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外包园区,为建设办公及研发用房、员工宿舍和公寓、工作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发生的建设项目贷款利息,可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扶持,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服务外包园区发生的规划费用和公共技术平台、公益性基础设施、培训平台的建设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投资主体适当补贴。资金来源分别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安排。
第九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扶持政策。除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09?41号)第三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扶持外,根据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状,增加对下列事项的扶持:
(一)对新引进的不符合?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条件的,但经评审认定确属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和知名培训机构的,给予50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具体扶持额度按照企业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及实际运营情况确定。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当年所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50%的补贴。对已获得其他部门国际认证补贴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服务外包业务有直接关联的融资担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我市企业到海外收购、并购有发包业务的企业,根据实际并购情况和发包业务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条 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扶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由地方财政(含省、市资金)按照上年度该机构获得中央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补贴额的2倍给予资金配套(按在济就业的实际人数换算),其50%在未来2年内专项用于降低学生的培训收费;50%用于培训机构设备更新。 (二)对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引进境外先进课程、课件、师资以及课程研发等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培训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和企业以出境实训等方式培养专职教师和服务外包企业中高端人才。根据出境实训计划,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评审通过后,按照出境实训实际发生的培训成本(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培训费、住宿费,不包括攻读学位、学历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培训机构和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高等院校与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合作,实行“3+1”或“2+1”服务外包教学模式,建立大学生服务外包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适当支持。
(五)对带资金、带项目在我市创办服务外包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条件的, 按该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对不符合以上条件,但经评审认定属于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
的,给予30至5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六)对认定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在济服务2年以上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经评审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第十一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09?41号)要求,对服务外包公共发展环境建设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委员会开展服务外包宣传、推介和促进活动,全面提升我市在国内外服务外包行业的知名度,相关费用经批准可由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产业引导资金设置规则,安排3%的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考察经费、项目评审经费和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根据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年度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为增加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到项目率,在上年度的11月份和本年度的6月份联合发布?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的内容包括:本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重点、申报时间、提报材料、受理部门(及处室)等相关事项。对于需要
县(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指南中一并公布资金配套比例、配套资金拨付时间等。凡符合公开条件的,申报指南都要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相关部门网站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部门和单位都可申报。
第十五条 对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的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应分两批进行项目申报。第一批项目资金安排应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资金的50%,在上年度的12月中旬确定项目扶持名单及资金额度;第二批应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的上半年完成。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是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及处室)申报。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市属及以上企业或培训机构直接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市以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经各县(市)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认定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凡需要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同时提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结束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规则性初审。对通过初审的,联合组织由技术、市场、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专家在项目管理、决策中的评议、咨询作用,以此作为决策扶持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项目,其他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不再扶持;对同一个项目,服务外包专项资金连续扶持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对本年度已有项目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对该企业其他项目进行扶持,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