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试题加答案(5)

1970-01-01 08:00

消灭时效在我国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原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理解诉讼时效,应注意两点:第一、诉讼时效是由一定期间结合持续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构成的法律事实;第二、诉讼时效完成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其他,而是引起权利的变动。在多数国家民法上,具体地说,这种效果是使请求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权利。换言之,这种效果,不是直接消灭请求权的母体,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抗辩权,致请求权人无法胜诉。

(二)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不向,可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之外的各种民法关系的时效。各国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了各不相同的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即属我国民法上的普通诉讼时效,它适用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2、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时效。基于调整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需要,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在适用上不具有普遍的效力,但它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我国民法上的特别诉讼时效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民事特别法、单行法还规定了短于或者长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如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之间要求赔偿或者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间为180日,而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的时效期间为60日,等等。

3、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别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开始以后完成之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140条约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使行使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方式,各国民法均确认起诉使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但是,如果起诉被驳回或撤回,不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提请仲裁和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声请强制执行等行为与起诉有同等效力。

(2)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属于观念通知,不以有中断时效的意思为必要。判例和理论认为,抵消、同时履行之抗辩、基于担保物权拒绝担保物的返还、选择债权的选择等可视为主张自己权利存在的行为,与请求有同一效力。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自己负有义务并表示原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是,承认者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管理权限。因此无行为能力人的同意履行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承认,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承认非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效。

三、 论述题

(一)论述诉讼时效和除斥其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都发生使某种权利归于消灭的效果.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个条件时,才能成立;而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过这—个条件即可成立。 2、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届满后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3、期间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不变期间。

4、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二)论述诉讼时效的起算

1、普通、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此规定,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其一,发生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如身体受到伤害,财产被侵占、毁损,债务不履行等。其二,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知道是指事实上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按社会一般观念权利人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如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不关债权人是否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均应认定其应当知道。其三,对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时效期间的开始还应当增加一个条件,即受害人知道加害人是谁,因为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加害人时,是无法行使请求权的。

此外,连续侵权的情况下时效期间如何起算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连续侵权的情况下时效期间应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欠妥。因为它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初衷。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度错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如果连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就根本不能达到此目的。反而会怂恿受害人待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可以为了多得赔偿金而故意不及时行使权利。查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均无此种规定,而且,英国时效法还特别规定,连续性侵权行为的时效期间从第一次侵权行为时起开始计算。综合以上考虑,对于连续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仍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起开始计算。

由于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能一慨而论,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财产被侵害而要求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其财产被侵害、被损害以及侵害主体时起计算。

(2)身体被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向为两种情况:

一是伤害明显的,应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是伤害不明显、当时没有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从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4)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催告履行期届至时或者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

(5)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具体说,附停LL条件的债,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附始期的债,从始期届至时起计算。

(6)内容为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

关于最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同样也应当具备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不论受害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均从权利权利被侵害之日其开始计算。继承中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从继承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编 民法的适用

一、 名词解释

(一)民法的地域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对地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领域内适用的问题。

(二)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的意义内容。

二、简答题

(一)简答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对地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领域内适用的问题。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的全部领域。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原则上我国民法普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我国幅员广阔,民族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很不平衡,风俗习惯也千差万别,因此,在统一适用民法的时候,必须考虑其具体情况而作一些例外之规定,例如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批准。这类单行条例或规定,就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

民事法律法规因制定的机关不同,其空间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民事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与其制定颁布机关的管辖范围相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制定的民事法律、条例等,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凡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或颁布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行政区域,在其行政区域之外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简答民法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根据民法适用范围的不同,可把民法法律规范划分为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细言之,以适用的地域划分,适用于本国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法律为特别法;以适用的对象划分,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规定为普通法,而适用于特殊主体的规定为特别法;以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关于一般民事关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关于特别民事关系的规定则为特别法。当然,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相对于民法而言,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相对于证券法而言,公司法则是证券法的普通法。在民法适用上,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对于特别法没有作出规定的,仍然适用普通法,也就是说,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补充适用。

三、论述题

(一)论述民法的解释方法

在多数情况下,法官并不能找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如果法律虽有规定,但其过于抽象,这就需要借助法律解释,在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后才可以适用。为达到解释的目的,都须采用一定的解释方法。民法的解释方法主要有:

1、文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的意义内容。也就是探寻一个用语或句子,依照一般语言习惯或立法者之用语习惯,应该有何种含义。

2、体系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的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的法律条文,阐明其法律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法律条文是由词句所组成,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条文所构成,然而这些词句或法律条文并不是孤立的。只有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才能探求其规范的意义。

3、法意解释方法

法意解释,也称为历史解释或者立法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在制


民法总论试题加答案(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初中历史北师大版《九年级上》《第四单元 构建文化的圣殿》《第2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