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法律草案、立法理由书等往往是法意解释的主要依据。
4、扩张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失之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于是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5、限缩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真意,乃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
6、当然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更有适用的理由,而径行适用该法律规定的一种解释方法。当然解释之法理依据,即所谓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亡的条件,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此既为采纳当然解释之例证。
7、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任何立法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当以贯彻、实践立法趣旨为其基本任务,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考虑立法目的,否则将无法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8、合宪性解释方法
合宪性解释,是指依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
为了维护一个国家法治的统一,法律规范之效力必然因其阶位高低而有不同,宪法作为国家阶位最高的法律规范,法律不得抵触宪法,法规不得抵触法律。因此在阶位高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可以利用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使上下阶位法律规范价值判断和立法目的保持基本一致。
9、比较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是指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个国家的法律,不断地吸收外国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成果,有助于本国法律之适用。
(二)论述民法的漏洞与补充
任何法律,无论其于制定时,体例如何完备,规定如何周密,缺漏终属难免,而在私法领域,法官又不得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这样,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根本就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这就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补充的方法大致有三种:一是依习惯补充;二是依法理补充,三是依判例补充。
1、依习惯补充
人们日常在与他人相互交往中,其行为主要是由成文法等正规制约因素以及习惯、宗教信仰、道德等非正规因素来确定的。非正规因素是正规因素的补充。从心理学的角度考虑,人类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入为主的心理倾向。习惯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还是十分强大的,按照先例行事总会给予社会生活一定程度的确定性、连续性和安全感,因此尊重习惯便成为立法者尊重民商法律的稳定性、继承性所立足的文化心态。各国民法常常以明文规定习惯对法律的补充作用。例如,我国台湾民法第一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自居于立法者地位时,所应行制定之法规,裁判之。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习惯对法律的补充适用,但其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可以认为已经认可了公序良俗(善良风俗习惯)对法律的补充适用。
2、依判例补充
在英美国家,成文法较少,判例法居于重要地位,成为民法的主要法源。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典和其他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的地位远不如英美法国家,原则上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受以往判例之约束,但实际上,法院的判决不可能变化无常,一旦对某类案件作出判决以后,以后遇到同类案件,如果没有特别反对之理由,必然作出同样之判决,在法院的长期运作中,遂起到补充法源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针对个别案件所作出的批复、解答或判决,对法院审理案件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法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时,判例便成为重要的补充法源。
3、依法理补充
法律条文有限,而其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变化无穷,因此成文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再无习惯和判例可循,那么法官应该如何适用法律?这就不得不求助于法理。所谓法理,指法律之原理,即由法律的根本精神演绎而获得的法律一般原则。惟应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必须把法理具体化,从法理中获得具体的规范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法理的具体化工作,必须依赖学说和法官的努力。如果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遇到现存实在法毫无依据之情形,根本不知援用学说探知法理,仅凭一己之见,肆意判决,或虽援用学说,但在学说见解不一时没有能力分辨选用,都会影响判决的妥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