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负责网点业务营销管理。支行(局)长组织网点开展日常营销工
作,管理客户经理,并对网点经营效益负责;
(四) 负责业务授权。支行(局)长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
履行授权职责;
(五) 与支行(局)长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第十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管理要求如下: (一) 身份号的管理原则
1. 所有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配备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 身份号以省为单位,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唯一;
3. 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二) 人员注册
1. 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和逐级注册的方式。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的审批工作,总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具体操作;
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主管;
一级分行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部门各类人员,负责注册、修改、删除辖内网点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 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
3. 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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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维护同级人员信息时,应向上一级部门报备,网点柜员信息维护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主管审批。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
(三) 人员信息查询
1. 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2.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相关部门可查询同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3.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查询同级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 4. 网点根据权限查询同级人员信息。
(四) 身份号的启用
身份号的启用采取集中启用和逐级启用的方式。
1. 总行高级主管负责启用总行高级管理员,总行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总行各部门主管,总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2. 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启用同级综合管理员,一级分行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同级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
3. 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4.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网点支行(局)长,支行(局)长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综合柜员负责启用普通柜员;
5. 身份号在启用时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业务人员应在密码有效期内及时修改密码。
(五) 身份号注销和重新注册
1. 业务人员调出省内储蓄业务处理系统时,应在本省系统内注销其身份号; 2. 跨市(地)、跨县(市)人员变动以及本县(市)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应在原注册地注销原有身份、在调入地重新注册;
3. 同县(市)内跨网点柜员调动的,应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 4. 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应修改其相应权限。
第四章 尾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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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尾箱分为系统尾箱和实物尾箱。系统尾箱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
用来记录柜员日常现金收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的虚拟钱箱。实物尾箱指装有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钱箱。
本制度中未特别指明的尾箱均为系统尾箱。
第十二条 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箱和综合柜员尾箱,按用途分为
现金尾箱、凭证尾箱和现金、凭证混合尾箱三类。
第十三条 普通柜员尾箱的增加、删除应由网点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审
批后由综合柜员办理。
第十四条 一个网点只能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
则设置普通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对应。
第十五条 柜员领用尾箱后方可对外正常营业。普通柜员每日需交叉领用尾
箱。
第十六条 营业结束,普通柜员轧账正确无误后必须上缴系统尾箱,同时将
系统尾箱对应的实物尾箱上缴综合柜员。
第二编 客户、账户管理
第一章
客户管理
第一节 客户号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客户管理是通过客户号管理实现的。 第十八条 客户号管理是指以客户号为索引,对同一个客户在系统中记录
的各种信息按客户号进行归纳的管理方式,以达到采集和分析客户信息的目的,并对客户评定等级。客户号管理包括客户号的编制,客户号的生成,客户号的归集以及客户号的注销。
第十九条 个人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时,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根据客户实名证件、按照一定编制规则生成一个可以标识该客户的号码。该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同一实名证件开立的不同账户均自动归集在其所对应的客户号下。
第二十条 当出现同一个人客户拥有多个客户号的情况时,在确实能够证
明不同客户号属于同一客户的前提下,可将多个客户号进行归集处理,保留一个客户号,其他客户号予以注销。原注销客户号下的所有存款账户及客户信息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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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到保留的客户号下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清户、且在5年内没有开立新账户的
客户号,每年定期(各省自定日期)进行注销,并将注销后的客户号及所对应的客户信息妥善保管。注销的客户号不得重新使用。
第二节 客户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群是指由于经营策略、与代收付委托单位的商定、或
政府部门的规定等原因,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其某些收费项目执行特殊资费的一批客户群体。客户群账户是指上述客户群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客户群账户特殊资费项目包括异地存取款手续费、转账手
续费、挂失手续费、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客户群资费最低为免费,最高为正常资费。
第二十四条 客户群账户通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进行资费控制,通过邮
政金融客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动态跟踪与统计分析。
第二十五条 客户群账户的增加支持联机和批量两种方式,客户群账户
的删除支持批量和自动两种方式。批量方式和对不达标账户系统自动撤销的处理当日操作,次日生效,联机方式的处理即时生效。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从客户群账户中删除后,此账户不再执行该客户群资费。
第二十六条 客户群账户换卡/折、加办卡/折、挂失补发新卡/折后,其
卡/折发生客户群特殊资费业务时,执行客户群资费。
第二十七条 一个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只能归属于一个客户群,并执行该
客户群资费。如需改变此账户客户群的归属关系,必须在原客户群将其删除后,方可在新客户群增加。
第二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根据不同的客户群提供不同的服务或
优惠。涉及跨省的服务或优惠由总行统一规定,一级分行负责省内服务或优惠规则的统一制定,二级分行提供的服务或优惠必须取得一级分行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客户群账户变更(增加或删除)或客户群资费变更,除委
托单位同意自行告知的,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以公告或信函等方式告之客户。以公告方式告知客户,应不提及客户的姓名和账号信息,仅包括客户范围、收费项目、调整后的资费等;以信函方式告知客户,应包括账户的账号、收费项目、调整后的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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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当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既是客户群账户又是VIP客户账户时,在
涉及资费优惠的交易中系统自动比较客户群资费与VIP的优惠资费,执行较低资费。
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VIP客户是指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评定标准、领取VIP
卡的个人客户,包含总行级VIP客户和分行级VIP客户。
第三十二条 VIP卡是VIP客户享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优先、优惠、优质
服务的依据,具有客户身份识别和绿卡借记卡的功能。不同类别的VIP客户发放不同卡面的VIP卡,总行级VIP客户发行绿卡贵宾金卡,分行VIP客户发行绿卡贵宾卡。
第三十三条 VIP卡的使用对象仅限VIP客户本人。VIP客户享受VIP服
务时应事先出示VIP卡。
第三十四条 总行级VIP客户金融资产,包括储蓄存款余额、基金金额、
国债金额、理财产品购买金额等。分行级VIP客户金融资产由各分行自定。
第三十五条 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理财服务中心、大客户室、VIP专柜是为
VIP客户服务的重要场所。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理财服务中心是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专属服务场所。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专属客户经理是联系和服务绿卡贵宾金卡客户的重要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可与第三方运营机构合作,为VIP客户提
供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账户开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
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大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
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绿卡账户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
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一) 工资、奖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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