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戳记的空白处签字确认,日终上缴事后监督。存折撤销后,原存折对应的卡可继续使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绿卡须先存款后支取,不得透支。绿卡存款按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 当账户状态为以下任一状态时,拒绝办理绿卡取款、转
出转账、消费等资金支出类交易:卡已挂失、卡已撤销、账户不存在、账户止付、账户已冻结、账户已清户、卡密码输入错误、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卡磁道出错、非服务对象内的卡、其他拒绝原因。
当账户状态为以下任一状态时,拒绝办理绿卡存款、转入转账等资金存入类交易:卡已撤销、账户不存在、账户已清户、卡磁道出错、非服务对象内的卡、其他拒绝原因。
第二百二十八条 绿卡凭密码交易。客户如遗忘密码,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 原始卡、空白卡、密码信封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节 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下列情况ATM机具吞卡:
(一) ATM发生故障;
(二) 持卡人操作错误引起ATM吞卡; (三) 超过一定时间客户未取卡;
(四) 发卡行返回“挂失卡”、“被窃卡”、“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需捕捉的卡”等吞卡指令。
第二百三十一条 特约商户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
按要求没收卡:
(一) POS终端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发卡机构发出的没收卡指令。包括“挂失卡”、“被窃卡”“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与发卡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与收单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等;
(二) 联络发卡机构时,发卡机构给出没收卡的指令。
第二百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规定、磁条信息错
误、磁条损坏、废卡及其他情形可以拒绝交易,但不得发送吞没卡指令。
第二百三十三条 ATM所隶属的邮政储蓄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集
中管理的ATM可由指定的邮政储蓄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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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ATM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绿卡客户可在
吞卡后7个工作日内,其他银行卡客户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ATM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有效实名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百三十五条 ATM所属邮政储蓄机构柜员在核对客户有效实名证件上
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姓名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或客户持有效实名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个人密码验证的,领卡人在“吞没卡领卡登记簿”上签名领取卡片,如代为领取的,还需核对授权委托书签名与卡背面签名。
第二百三十六条 ATM轧账后,轧账人员应将实际吞卡情况与储蓄业务处
理系统“邮政储蓄吞没卡登记簿”进行核对,对系统未记录的吞卡人工登记,并根据吞卡原因分别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吞卡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的卡片或按发卡行吞卡指令吞
没的卡片,ATM所属邮政储蓄机构须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处理,上缴时打印“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连同被剪角或打洞处理后的卡片日终随原始凭证送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审核无误后,上缴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收到上缴的“邮政储
蓄吞没卡上缴清单”和作废的卡片,核点无误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对他行的吞没卡,须以发卡行为单位分类,编制“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与吞没卡片复印件一起留存备查;
(二) 对吞没的绿卡,编制“绿卡吞没卡销毁清单”留存备查; (三) 吞没卡卡片作为废卡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应将“银联卡跨行业
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以传真方式或通过中国银联公共服务平台转发中国银联。
第二百四十条 商户没收卡处理:
(一) 使用POS签购单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份,收据上须抄录卡号及没收原因,分别由商户、持卡人和收单机构保管;
(二) 没收卡后应立即当场进行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处理,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并对未按要求处理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收单方,对商户没收的银行卡,按如
下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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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记“吞没卡登记簿”,上缴时打印 “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连同被剪角或打洞处理后的卡片日终随原始凭证送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审核无误后,上缴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
(二)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收到上缴的“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和作废的卡片,核点无误后,对他行的没收卡,须以发卡行为单位分类,编制“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与没收卡片复印件一起留存备查。对没收的绿卡,编制“绿卡吞没卡销毁清单”留存备查。没收卡卡片作为废卡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三)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凭证管理部门应将“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以传真方式或通过中国银联公共服务平台转发中国银联。
第二百四十二条 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并进行相关处理的,收单机
构按有关规定对商户收银员进行奖励,奖励费用由发卡机构根据中国银联提供的没收卡信息,通过中国银联收付费交易向收单机构支付。
第二百四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发卡方的处理:将收到的吞没卡、没
收卡信息备案,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吞没卡、没收卡认领期满后,客户如需再次使用绿卡,
必须先办理挂失,然后再重新申领绿卡。
第二百四十五条 作废卡:
(一) 各级凭证管理部门是废卡的管理部门;
(二) 制卡部门制卡过程产生的废卡,制卡部门必须立即剪角或在磁条
上打洞作废,然后在“作废卡登记簿”登记,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三) 网点对发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更换的旧卡、清户卡、撤销卡,
日终时随原始凭证上缴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核对无误后,移交废卡的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定期销毁。废卡销毁时必须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会同审计、风险、保卫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节 绿卡通业务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绿卡通业务是指对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多个不同
储种、币种、资金形态的账户同时进行管理的绿卡借记卡业务。绿卡通卡可申请副卡,绿卡通卡对卡内所有账户具有完全操作权限,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人民币活期账户资金。
第二百四十七条 绿卡通卡允许开立一个主账户和多个子账户,人民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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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结算账户为主账户,其他储种、币种、资金形态的存款账户为子账户。
绿卡通卡卡内人民币子账户可开立多个,储种可以为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客户在交易机构新开立的人民币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
绿卡通卡开户机构余额内。
第二百四十九条 绿卡通卡内所有账户使用相同协议国税率。
第二百五十条 绿卡通卡内储种为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子账户,单笔
存款金额最高200万元(含),超过2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储种为通知存款的子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500万元(含),超过5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
第二百五十一条 绿卡通卡须预留密码,绿卡通卡内所有本币、外币账户
使用同一密码。绿卡通卡与所属副卡的密码分别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客户办理绿卡通卡子账户存款、子账户取款业务,须填
写存取款凭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绿卡通卡内活期主账户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
绿卡通卡内子账户可在开户省内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含清户和部分支取)。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绿卡通卡内所有子账户全部销户后方可清户,可在省内
任一联网网点办理。签订中间业务协议的绿卡通卡清户前,须撤销中间业务协议。
绿卡通卡清户时,同时自动撤销其所有副卡。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绿卡通卡可申请副卡(最多5张,参数化),客户须持本
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副卡使用人有效实名证件在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并填写申请表,不得代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副卡可办理存款、取款、消费、转出转账、汇兑汇出等
业务,不支持转入转账、汇兑汇入、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外汇业务等。副卡与所属绿卡通卡间不允许相互转账。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绿卡通卡申请副卡时,客户须设定副卡月支出额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客户可对副卡月支出额度进行修改,客户须持本人有效
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并填写申请表,不得代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副卡支出额度以月为周期,每月15日(参数化)日终系
统自动将可用支出额度恢复为月支出额度。对于修改月支出额度的,可用支出额度即时更新为修改后的月支出额度。
第二百六十条 副卡发生支出类交易后,系统自动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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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含交易本金与手续费)。
副卡发生存款交易后,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如发生异地存款手续费,不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
副卡发生冲正、调整、消费退货等交易时,如原交易未发生在本额度周期内,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不予冲回。
第二百六十一条 绿卡通卡撤销副卡时,客户须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
卡通卡在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撤销副卡时,除副卡丢失情况外,应收回副卡,当场剪角或在磁条上打洞作废。代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二百六十二条 绿卡通卡内子账户可移出成为存单户,已开立的存单也
可移入绿卡通卡内。移入、移出的存单与对应的绿卡通子账户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等相同。
非同一证件类型及号码、非同一户名、非同一开户网点、非同一协议国税率或未预留密码的存单不允许移入。预留密码的存单移入绿卡通卡后,密码变更为绿卡通卡密码。
移入、移出时,客户须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绿卡通卡内活期账户资金与同币种其他储种子账户资金
可以进行互转,客户须持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异地办理不收取手续费。
活期账户资金转为其他储种子账户时,金额不能小于相应储种的最低起存金额。其他储种子账户资金转入活期账户时,本息须全额转入,原子账户销户。
提前支取的整存整取子账户转入活期主账户,客户须提供有效实名证件。
第二百六十四条 绿卡通卡可办理约定转账定制业务。客户须持本人有效
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并填写申请表,约定一个转存储种、设定活期最小留存金额及约定转账起存金额。代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约定转账起存金额不能低于起存金额1000元(参数化),且不能低于指定子账户储种最低起存金额。
每月15日(参数化),系统根据客户约定事项自动将绿卡通卡内符合条件的活期账户资金转为相应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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