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100(3)

2018-11-20 19:15

(二)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 个人贷款转存;

(六)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 继承、赠与款项;

(八)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 纳税退还;

(十)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 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 个人结算账户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然人名

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活期储蓄账户、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账户均纳入个人储蓄账户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个人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

算,不得加办绿卡。

第四十三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

请书,如实提供姓名、国籍、有效实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可选择提供以下信息: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电子邮箱、工作单位、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如果为代理人开户,还应提供代理人姓名、有效实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有效实名证件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规定。存款人为港、澳、

台地区居民或外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北京市;存款人为武警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重庆市;存款人为军人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天津市;存款人为中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为证件上标明的发证机关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开户时普通柜员应根据客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时将客户

完整信息录入系统。

第四十六条 客户在我行开立储蓄账户时,我行应按照客户特点、账户属

8

性、国籍、地域、行业或职业、业务、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划分。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评估的标准及方法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第四十七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

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

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邮政储蓄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存款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

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

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 外国公民,应出具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

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有效实名证件外,邮政储蓄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第五十条 代理他人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

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的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并对其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留存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严格执行实名制有

关规定,加强对个人存款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柜员在办理业务时需将证件号码所有字符(中英文)完整输

9

入到系统中。

第五十二条 对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处理 (一)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存

款人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单等,并出示有效实名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二) 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

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单等,并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清户手续。

第五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与账户相关的需要核对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时,

提供的证件应与系统内该账户记录的相一致,若不一致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系统内记录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位,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

姓名相同但由于增加两位年份号码和最后一位校验码升至18位的,应予以办理,同时柜员应提示客户由本人到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实名证件变更。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由其他原因升至18位的,须先办理实名证件变更;

(二) 系统内记录的是居民身份证,客户由于证件丢失补办临时居民身

份证的,经联网核查相符后,视同居民身份证办理,同时普通柜员应在相关交易凭单上注明实际办理业务所使用的证件类型,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三) 系统内记录的是临时居民身份证,客户持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

经联网核查相符后,对于客户本人在开户省内办理的,为客户办理账户信息修改手续,将系统中记录的证件类型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后,再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留存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五十四条 邮政储蓄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邮政储蓄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第五十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时,应遵循中国人民银

行及银监会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以开立账

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转账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并根据需要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10

第五十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范围 (一) 开户交易

1.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求核对账户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实名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基本信息,户主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户主的经常居住地,并留存账户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 代理他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除核对户主有效实名证件外,还应核对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留存代理人及户主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除核对户主有效实名证件外,还应核对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留存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户主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 在确认客户已与邮政储蓄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已保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前提下,在给该客户办理多笔开户业务时,只需保存一份其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 转账及存取款交易

1. 客户本人办理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 客户本人办理单笔转账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账户间转账业务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进行登记;

3. 客户本人办理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现金到账户转账的,应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 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当交易金额达到单笔5万元(含)以上时,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实名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三) 重新写磁及随机换折交易

客户在办理重新写磁及随机换折交易时,应检查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由他人代理客户办理的,应同时检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四) 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交易。

11

第五十八条 我行在以开立账户的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还需按

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第五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除核对有效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 回访客户; (三) 实地查访;

(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需识别身份的业务时,营业员要检查客户

有效实名证件的有效期,确认已过有效期的,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六十一条 他人代理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要求检查和登记客户有效

实名证件的,要检查和登记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的,要联网核查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应当同时留存客户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节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

第六十二条 邮政储蓄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应遵循公安部及

中国人民银行联网身份核查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邮政储

蓄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提供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可实现单笔和批量两种核查方式。

第六十四条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邮

政储蓄网点也应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用于核对被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第六十五条 个人在办理下列业务前出示居民身份证的进行联网核查,

打印联网核查结果:

(一) 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修改实名证件业务;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100(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关于学生统一着装校服的申请报告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