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
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医院财务制度》、《合同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所辖市属医院,凡所属医院开展的医疗合作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合作是指以医疗工作为核心,由市属医院与合作对象结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及诊疗水平为目标的合作。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委托管理(以下简称“托管”)、共建共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等。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四条 合作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合作要顺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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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为中心,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合作应当依据北京卫生区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等要求,对市属医疗资源进行整合、优化,统筹布局,优先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选择首都功能非核心区开展合作,促进优质卫生资源下沉。
(三)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市属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合作,要首先完成医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坚持独立性原则。合作双方作为独立医疗机构,应独立承担各自责任,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的法律主体责任不变。合作双方产权明晰。双方财务应独立,经济往来要规范。合作执行属地医保、价格、税收等各项相关政策。
(五)坚持风险防范控制原则。合作应做到合法合规,涉及到增挂牌(名称)、诊疗范围、诊疗技术(审批)、多点执业、院内制剂、国有资产等事宜要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合作后应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合作各方共赢,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五条 合作期限。委托管理、共建共管合作期限原则不超过10年,技术合作原则不超过3年,政府主导的医联体(共同体)可采取长期合作方式,医疗集团合作期限由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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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商定,特许经营合作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属医院应在开展医疗合作前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对合作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客观分析自身承载能力,结合医院功能定位、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等合理选择合作对象及合作模式。
每家市属医院合作机构数量,委托管理原则上不超过3家,共建共管原则上不超过3家,同一区域特许经营原则上不超过1家。
第七条 管理部门
涉及市属医院品牌使用、商标、专利、技术及管理等有合作收益的项目,由市医管局改革发展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管理,负责医疗合作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
涉及对口支援、政府指令性任务及技术合作等无合作收益的项目,由市医管局医疗护理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管理,负责医疗合作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 合作对象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托管对象、被特许对象、技术合作和医联体的合作对象必须为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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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医疗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不良记录。 (四)获得医疗机构资产所有权方同意。 第九条 合作管理 (一)申报合作意向
市属医院与合作对象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需向市医管局提出书面申报,提交《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局牵头处室统一受理,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报批合作项目
市属医院签署正式协议前,需向市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经市医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合作协议。
局牵头处室受理后,核实拟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
(三)批复合作项目
1.局牵头处室根据合作类型及内容,征求局相关业务处室、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2.局牵头处室汇总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建议,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市医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时,市属医院要根据局业务处室的意见建议,修订、完善合作协议及相关材料,并在局长办公会进行汇报。
3.局牵头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要求市属医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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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涉及对外投资、非经营转经营等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和使用的,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涉及特许经营、京津冀区域间的医疗合作需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4.局牵头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及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意见,下发是否同意签署合作协议的批复,或补充完善材料后再下发是否同意的批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合作意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简要说明合作过程及有关情况。见附件2。
2.合作机构基本情况(如医院概况、医疗业务、人力资源、管理架构等),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医疗合作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评估合作是否影响市属医院的事业发展和正常工作。包括合作情况(如合作理由、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实施方案等。
(二)报批合作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请示(须明确合作目的)。
2.按照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经医院办公会、党委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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