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

2018-11-21 22:29

会)、职代会等讨论通过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3.拟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文本,事先应征求法律机构意见。

4.其他材料。

上述合作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评估的,执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

医疗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作方; 2.合作目的;

3.合作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相关费用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资金流转、调整程序;

6.合约的终止和变更;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必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可参照市医院管理局制定的托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及医联体协议书模板。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医疗合作项目的命名应遵照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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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管理合作项目可命名为“XX医院(受托方)托管XX医院(委托方)”;

(二)共建共管合作项目可命名为“XX医院与XX(合作方)共建共管XX;

(三)特许经营合作项目可根据市属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院特许经营”或“XX医院XX专业(/科)特许经营”;

(四)技术合作合作项目可根据合作内容命名为“XX医院与XX医院合作”或“XX专业(/科)与XX专业(/科)合作”;

(五)医疗联合体合作项目可根据合作内容以核心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院区域医联体”或“XX医院XX学科医联体”;

(六)医疗集团合作项目可根据核心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疗集团”。

第十三条 合作收益管理

各类医疗合作所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臵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9]1930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市属医院应认真履行协议(合同)约定事项,加强合作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协议有效期内,需对协议进行修改的,涉及合作内容、收益等问题,经双方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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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报市医管局审核。

(二)合作期满需延长的,应在合作期满前3个月报市医管局审核批准。合同提前解约,须向市医管局报告,并说明有关情况。

(三)委托管理、特许经营合作期限内,市属医院每年须对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医管局。

(四)市医管局作为市属医院出资人的代表,对合作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除政府指令性任务要求外,不参与合作具体事项开展。如认为有必要,市医管局将组织专家对合作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医院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按《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市医院管理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医管办字?2012?6号)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医疗合作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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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 3. 医疗合作项目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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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医疗合作项目分类

一、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托管):是指委托方(医疗机构产权所有者)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市属医院)有偿经营,受托方有条件地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签订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一种合作方式。托管的本质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二、共建共管

1.共建共管(全院):是指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双赢互惠的原则,针对共建共管医疗机构通过全面、紧密、持续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共建共管医院的综合医疗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内人群,并实现以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目标。

2.共建共管(专科):是指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双赢互惠的原则,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专科建立专科医疗中心或病区,全面提升共建共管专科的医疗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内人群。

三、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权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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