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之美国税与法律篇(2)

2018-11-21 23:36

表示放弃意愿从此以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此为最正式有效的方

式。

(2) 被美国政府以国安犯罪或公共等理由取消永久居留权。

(3) 由客观的因素来认定主观上已放弃永久居留美国的意愿(intent)。

客观的因素是以持有人整个生活形态及事实来认定其在美国境外居留是仅为短暂,如入境美国的签证、美国境内的置产、在境外的时间及理由、雇主的身份及所在地、家庭成员的居住地等。由于此种放弃易生争议,有意放弃的读者最好填写I-407表格表示意愿。

在移民法上放弃永久居留权之后,并不表示缴纳美国税的义务即为终止,若在税务上没完成手续而又不缴纳美国税,美国政府可以执此理由拒绝将来的入境或针对境内资产来追讨税金。

美国税法对放弃永久居留权后的课税极其复杂而且时有变更,不能不注意。因此有意放弃绿卡的朋友一定得寻求专业会计师或律师的协助,以下所述仅对2008年6月之后放弃永久居留权的人适用。

一般而言,若要终止税务应递交8854表格给美国国税局通知放弃的事实及申报放弃的目的、个人资料及负债,同时誓证过去五年的报税及纳税金额。另应递交1040-C(Departing Alien Income Tax Return),申报美国身份最后一年的税及缴税年度所得税。

美国国徽在2008年针对放弃美国国籍及绿卡的税务义务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在新法之下,若持卡者符合下列条件,则其在放弃日时所拥有的全球资产均被视为以市价出售(deemed sale),而需依法缴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

(1) 放弃人必须是所谓的“长期居民”,意指之前15年中持有绿卡达

8年以上的期间。

(2) 其净资产超过200万美元或过去5年的平均年净所得税大于

139000美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简称Covered Expatriate(适用弃卡者),此类弃卡者有600000美元的免税额,超出600000美元资产的部分均得以市价出售为依据课税,又称“弃籍税”(exit tax),缴纳之后才算成功放弃绿卡,并完成缴税义务。

最后放弃绿卡应再考虑的是,一旦成为“适用弃卡者”成功弃卡,将来若再赠与美国人无须缴纳赠与税的规定完全不同。因此若弃卡后再赠与或留遗产给美国小孩将有一笔重税需缴给山姆大叔(美国政府),因此欲放弃绿卡者不能不事先考虑或规划。

笔者认为在弃卡后最大的税务好处,除了不需要再缴纳全球所得税外,将来处分美国公司股票时亦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至于房地产的处分在税务上则无大差别,甚至还需预先扣缴。

(注:新税法也适用于放弃公民者。)

解决之策

以张先生的案例来看,弃放弃绿卡已稍嫌晚了,最佳时机应在其到中国大陆成立半导体公司前(由于大陆公司即将在相关上市,其大陆股票显然十分值钱且需在弃卡来算弃应缴的“弃籍税”(假设股票成本500万,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率15%算),其美中两地股票以4500万市价计算,应缴纳弃籍税高达960万美元,就算张先生处分美国500万市股票来缴“弃籍税”也不够,纵使拥有高资产也无现金可以缴税;因此张先生最好等股票上市之后能处分香港股票再考虑弃卡,但是届时其需缴的弃籍税又将更高,很可能到头来还是决定不放弃绿卡。

假设张先生的新公司设在美国且才刚起步,则其放弃绿卡的税务理由较为充分,因为他在缴纳一次“美籍税”后,将来以非美国人的身份处分美国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将完全不用缴美国税。

若从遗产规划的角度来看,若弃卡后完全不作财产规划,则其美国的小孩将来接受或赠与时需缴纳45%的税。把税务问题丢给小孩倒不如不放弃绿卡。

若已放弃绿卡该怎么办?也许可通过设立不可撤销海外信托的方式来处理赠与美国小孩及遗产问题。

放弃后是否会被美国国税局刁难或引起查账?笔者认为不无可能,尤其高资产的人,美国因财政困难,对有可能永久避税的方式日益加强查核,由2008年的新税法观察,此种意图处处可见。

持有绿卡在新法下应注意可能在被动的情况下被取消绿卡。例如张先生长期留在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一年回美居住没几天,即有可能在入境美国时被认为无永久居住的意愿而被没收绿卡,如此一来张先生的所有全球的资产在新法下被视为以市价出售而课“弃籍税”,损失惨重,真是冤枉。因此绿卡又时常在美国境外居住及旅行者为慎重起见,最好随时在入境时携带美国报税资料或白皮书(Re-entry Permit)用以证明出境仅为暂时性(temporary)并无弃卡的意愿。

结语

笔者认为在2008年美国新税法修正后,放弃绿卡或放弃公民对高资产的人来说讲应是缺点大于优点,若无现金支付“弃籍税”,最好在放弃前先将高资产做好规划或考虑清楚。此法有许多细节及例外,读者务必找专业人士协助较为安全。

笔者集合整理了放弃绿卡之优缺点如下,方便读者参考: 【缺点】 (1) 全球资产被视为以弃卡时的市价出售课税(deemed sale),但是

税基同时也向上调整(step up basis)。

(2) 弃卡后赠与美国人或留遗产给美国人均得以最高税率课税,由美

国受益人缴纳。

(3) (4) (5)

将来入境需取得美国非移民签字。

无法在美国工作,领取薪资,也无法享有美国的社会福利。 弃卡后美国房地产的出售获利部分会由承购人预扣10%FIRPTA税(Foreign Investor Real Property Tax Act)。

【优点】

(1) 弃卡之后全球收入不需被课税。

(2) 将来出售美国公司股票获利不需缴资本利得说。 (3) 不需为了保有绿卡而时常入境坐移民监。

03.在美国,每一个人都需要设立生前信托吗?有何利弊?

(张天峻律师)

实例背景

王某早期70年代留学美国并和一女留学生结婚生子,夫妻及小孩均是美国公民,但他和太太年纪又大也近退休年龄,多年积蓄及房子也达200万美元,他的这些财产需不需要做生前信托?有没有生前信托的差别何在?

专家解析

我们以下所谈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是指可撤销生前信托。只要信托设立人(通常是指财产授予人)仍然有自主能力,这样的生前信托可以随时被设立人修改或中止。

设立了生前信托后,个人可以将所有的资产(例如房子、银行账户和股票等)放进这个信托里,设立人生前以他的利益为管理原则,设立人死后可以将资产依其意愿转给受益人。

大多数的设立人会先指定自己为信托的资产管理人(或称受托人)(trustee),如此一来,即使他的资产依其意愿转给受益人。

大多数人的设立人会先指定自己为信托的资产管理人(或称受托人)(trustee),如此一来,即使他的资产被放在信托里,他仍然可在生前支配自己的资产,同时也可以指定一个继任的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个人或机构均可),当设立人不想或不能再管理财产时,便可由继任的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资产。

生前信托具有以下作用:

(1) 给予受托人合法权利去管理和控制信托里的资产。 (2) 在设立人有生之年以本身利益为先,以此作为受托人(如果非设立人

本人)管理信托资产的原则。

(3) 可预先设定设立人死后的信托财产受益人。

生前信托人可以作最初的财产管理人,或选择其他人为受托人,在不能或不愿意自己管理的时候代设立人管理信托资产,财产管理人是一个受托人(当管理人不是设立人时),因此受到严格的约束。例如,受托人在没有设立人明确的许可下,不可将信托资产用于弃个人目的或利益,任何用途皆必须符合信托资产设立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设立人去世后,受托人应整理人所有的资产,付清债务、索偿和税收后,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分配财产。与遗嘱不同的是,设立过世后,信托内资产的移转可以在没有法院监督呼或许可的情况下完成。

如果资产没有放入信托,这些资产将由认证法院(probate court)监督,而以法律程序转移至遗嘱受益人的名下。该法律程序耗费时日,且可能花费一笔不少的支出。关于遗产法院认证的相关程序,请参见本笔者所撰之“在美国如何移转继承遗产”。

换句话说,假使所有的资产皆能在生前信托中,则生前信托内资产的处理便可在遗产认证法院以外进行,如此将能节省继承人的时间和精力,信托设立的资产、价值连同信托受益人的身份也都不会录下公开的记录。通过遗嘱认证的司法程序分配遗产,远比依生前信托方式分配财产更加费时,在加州短则六个月,长则可能需要数年;所需各种行政、律师肥费用也比管理和分配生前信托中的资产多。

尽管生前信托可以使设立人过世后的资产处理较为便利,然而因为生前信托的资产转移不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若生前没有谨慎选择有信用的受托人,将会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存在。

解决之策

并非每一个人都需要设立生前信托。通常,没有孩子和重大资产的年轻夫妇、愿意在死后把财产留给配偶的人,一般来说并不大需要生前信托,此外如果希望由法院来监督其遗产的人,也不应该设立生前信托会。理论上,对拥有越多资产的人(特别是拥有房地产)我们越会强力建议设立生前信托。

以王先生及王太太的例子来说,我们强烈建议他们设立生前信托,因为他们有庞大的资产又有孩子,避免将来遗产的分配遭受法院认证的麻烦,设立生信托,对他们而言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若王先生、王太太目前均身体检控、感情融洽,可考虑生前共为管理人,一方去世后,健在的另一方便成为受托人。另外,我们建议与遗产规划律师讨论接替受托人的人选,轻率地任命兄弟姊妹之一或其中一位孩子担任管理人,都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有时以专业的受托公司做受托人,亦为一不错的选择。选择合适的受托人非常重要,因为受托人在没有法庭监督下将被授予相当大的权限和责任。

生前信托尽管将能免去许多执行遗嘱的不便,但是即使有生前信托,遗嘱仍然是需要的,它会影响所有在被继承人名下而不在生前信托中的资产;一般而言,会在遗嘱中规定所有不在信托下的资产,在其身故之后全部移交,视为给生前信托的一部分。通常遗嘱中也会任命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任何在信托中为孩子设立的信托资产,仍然会由受托人来管理。

最后有关生前信托报税的问题,设立人生前不需要额外申报信托,因为生前信托账户的付税号码就是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所有与信托资产有关的收入和费用都已经在个人申报所得税时申报了。而设立人去世后,生前信托的纳税计算则与遗嘱证相似。

04.在美国拥有资产若去世后,其遗产继承程序如何办理?

(张天峻律师)

实例背景

黄老先生退休后移民来美,由于老伴在台已去世,黄老师先生与儿子一家同住,月前才经律师协助写了一份遗嘱,并利用退休金买了一栋公寓出租生活开销,黄老先生不幸日前脑溢血去世,其儿子及在太女儿办完后事后,想针对父亲的遗产办理继承。

专家解析

在美国被继承人过世后,9个月内必须申报遗产税,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如配偶、子女)可以向遗产认证法院(probate court)申请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该人有责任请律师代表管理及处理遗产,死者的遗产(estate)若有遗产税,执行人在无足够现金下,应在法院许可下拍卖遗产来缴税,缴完税后方可分配遗产。

此外针对遗嘱的法庭的处理程序耗时耗力:立遗嘱人死后,其生前正式委托的遗嘱执行人(若有,在遗嘱中指明)向法庭递交申请;通知发出后,将举行听证会,遗嘱通过遗嘱认证后,遗嘱执行人也会正式被法院任命为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如果死亡人没有先订下遗嘱执行人,则以继承人之优先顺序来决定死者的已婚或是合法同居人,其配偶或同居人在婚姻期间或同居期间作为加州居民所获得的资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在同居关系中,报税时收入并不视为共同财产)。而婚后、注册为同居关系前所拥有的任何财产,或者在婚姻、同居期间获得赠与或继承来的财产,则可能垒位死亡人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将由法院自行任命的管理人管理。

死亡人之资产明细须上报法庭,遗产管理人须依据法院指派的估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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