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之美国税与法律篇(5)

2018-11-21 23:36

美国是全世界少数对居住海外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全球所得课税的国家,即便不住在美国,郭先生忽略缴税给美国政府,美国一样有权力可以课征郭先生的税。如同如来佛的神掌让人想逃脱都难。

很多华人认为国税局的查税只有3年,因此只需报过去3年的税,这是完全错误的观念。一般指的3年追诉时效,前提必须是已申报所得税,即国税局可在申报后3年内来查账及课征额外的税。本案例中因郭先生从未报过税,故无所谓时效的问题。

郭先生若不申报,国税局可用间接法则来课税,即不考虑他实际可抵税的支出借款或国外税额扣抵额(foreign tax credit)等理由,而认定银行存款即是收入,或用“净值法”或“支出法”来认定。在国税局课税后,政府又有10年的时效可追讨税款。

不申报所得税还可能招致高达25000美元罚金及一年的徒刑)以每一年未申报为基础,如两年未申报即有可能罚50000美元及坐两年牢,这还不算利息),只是实务上,国税局极少对未申报即有可能罚50000美元及坐两年牢,这还不算利息),只是实务上,国税局极少对未申报者进行刑事诉讼,除非是想杀鸡儆猴,以案例对社会大众做一警告。一般而言,若未申报所得税,国税局的电脑系统约在一至两年间发觉,随着网络系统发展的日新月异,此时间将会缩短。

解决之策

最好的策略是在国税局找上门之前,即委托会计师申报过去未缴的收入,如此至少可依实际收入,支出计算应缴税额,而不至于让国税局采取对自己不利的间接计算法课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您像郭先生一样为常年居住海外的美国公司,美国税法里有外国税额递减的适用(foreign tax credit)使你得以地面部分美国税,甚至全部的国外所得及房屋费用。所以千万别因疏忽报税而丧失这项优惠(此优惠可参考本书林清吉、孙美兰两位会计师的美国税部分)。

结语

未申报所得,比申报而无法付税更糟。若申报所得税而无能力付税,会计师/律师还可与国税局谈判,例如用那个分期付款的方式或提出减少付税的折中方案(offer in compromise)。假如完全不申报所得,那是一种犯罪行为。

11.在美国捐款给一个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抵税吗?美国对于捐赠及相关法令有何规定?

(张天峻律师)

实例背景

电子业闻人陈某到了美国圣荷西移民,取得多项专利后,便在圣荷西、洛杉矶等地开设公司,公司在美国上市后陈某退休。陈某在台湾的母亲一直潜心新佛,她在儿子于美国忙碌公事期间不幸过世。陈某怀念母亲,于是加入台湾佛教团体在美国的组织,经常以金钱捐助中国台湾、美国和中国大陆的慈善活动,也热心赞助侨界各团体及救灾并捐钱盖希望学校。陈某想知道美国税法对于捐赠有何规定?

专家解析

在美国一个免税的非盈利机构(tax exempt organization)并不表示对其捐款均可抵税(deductible),例如一般捐赠给侨社增进友谊的团体(同乡会)就不能抵税,另外捐给政治游说组织也不能抵税。若要向抵税必须捐给美国国税局认可并给予税法IRC§501(C)(3)资格,而且特别注明可抵税的非营利组织名称采可以(IRC§170(c))。这一般是指宗教、慈善、教育等公益组织(如红十字会、救世军、博物馆基金会)。另外,许多台湾的慈善租及宗教团体也在美国均有“分会”(如慈济、佛光山),有时发起援助美国境外的灾难(如中国四川大地震),有些不明就里的善心人士就直接捐到美国境外的本会或外国慈善团体,认为这样较直接,而这些国外的捐款同样不能抵税。笔者重申抵税得先捐到有在美国注册符合税法§501(c)(3)且注明IRC§170(c)可抵税的组织,例如可捐给慈济美国总会,由美国慈济来援助海外的受灾户,当然,前提必须是美国慈济有此类援助计划,而且捐款必须是无条件的。

除此之外,有时有大型灾难时(如2004年东南亚海啸及1999年台湾“9·21”地震)美国国税局会专案赋予本来无法接受可抵税捐款的非营利组织可抵税的资格。然而因为不了解而产生有关捐款的法令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以下仅针对一般捐款规定作一介绍。

一般而言,如果捐赠者因为捐赠而有权享用一些商品、货物、服务,包括慈善舞会、宴会、剧院表演、体育获得的入场券等,只有在扣除所换取之利益的公平市场价格后,超出的部分采算是实际捐赠,放方可抵税。

然而并非所有捐赠均可抵税,例如捐给特定个人、政治团体和候选人时,同时所付出的时间、劳务的对价和类似抽奖等活动的费用,便不可用以抵税;此外,会得到相同价值之经济回馈而做的捐赠,即便捐给符合条件的机构,也不能抵税。

基于以上原则,笔者分别就几种情况作说明如下:

1.对250美元及以上的捐赠,必须先取得受赠机构的书面声明(收据)后采可以要求抵税。用以证明250美元及以上捐赠的书面声明必须包含以下资讯:

? 受赠机构名称; ? 捐赠金额;

? 若非现金捐赠,则要描述该捐赠物;

? 声明受赠机构并未提供捐赠人礼品或服务;

? 如果机构回赠捐赠人礼品或服务,应描述回赠之物或服务,并对此回赠

作公平估价。 2.公平市价估价

一般来说,捐给符合条件的机构的现金或物品的公平市场价值都可以抵税。以下简要说明几种情况供读者参考:(1)大多数家用品或私人物品的公平市场价值大大低于所够价值,所能要求抵税的价值大约是该物品在自家车库,跳蚤市场或者慈善性的二手商品出售的价格;(2)如果要求抵税的所有非现金捐赠价值超过500美元,需要填写8283表的Schedule A;(3)如果所捐赠的非现金财产价值超过5000美元,一般来说必须附上估价报告,此外另需填写8283表的Schedule B,并将8283表附在报税单上。

假使遇到所捐赠财产在捐出前有增值的情况,例如重新装修将要捐出的房屋,则需要做额外的计算,扣除各项费用后再行决定可以抵税的捐赠数额,并非以捐赠物的所有价值抵税。

3.回馈性捐赠 回馈性捐赠指的是捐赠者捐给慈善机构后,获得慈善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为代价。典型的回馈性捐赠如某人捐给慈善机构100美元,并收到一张价值40美元的音乐会门票,则慈善性捐赠其实只有60美元。税法上规定,回馈性捐赠如超过75美元,捐赠人需要出具受赠机构提供的公开声明方可捐赠抵税。本例中,虽然可抵税的部分只有60美元,并未超过75美元,但是机构仍须出具一份公开声明,因为该捐赠者的全部捐赠(回馈性捐赠)已经超过75美元。

如果捐赠是发生在慈善机构举行募捐或募款的场合,假使机构没有事先为该获得先提供公开声明,则在收到募捐或回馈性捐赠等相关的款项后,慈善机构同样必须出具声明。

书面的公开声明必须包括以下几点: (1) 告知捐赠者,其所捐赠的金额或者非现金捐赠的公平价值,只超

出慈善机构回馈的物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采可以抵扣联邦所得税;

(2) 提供捐赠者一份他们(捐赠者)所收到的物品或服务的公平市价

估价。

为了使读者更能分辨捐赠的性质,我们在【附录一】中列举数项不属于捐赠,或是受赠机构不需要做出公开声明的情况,包括自由捐献的香油钱、加入会员等

等。

解决之策

为了抵税目的欲作的捐赠,则必须先确认接受捐赠单位是否为净美国认证的免税组织,并在美国有注册登记,且捐赠人获得捐赠可抵税的认定,否则捐赠是不可抵税的。若要捐给中国希望小学,则可通过美国有计划的慈善组织来进行。本例中,陈先生也可自设私人基金会,但其规定会较复杂也有限制。

假使是非现金捐赠(如珠宝),受赠机构可以利用合理方式去评估给捐赠者的物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场价格,一般我们都会用市场上的相似或可比物品、服务的公平市场去衡量。子啊【附录二】中我们提供几个公平估价的实际例子,请读者自行参考。

结语

在美国若想捐赠抵税,需注意受赠对象的法例性质,若是捐赠物品,则需注意市价及相关规定。

【附录一】

即使是回馈性捐赠,但符合以下条件,原则上不需要有公开声明。 1. 机构回馈给捐赠者的物品或服务,符合税法90-12和92-49条中“没

有实际价值”的规定。

2. 与慈善机构的交易不含有捐赠因素,例如游客单纯地从博物馆的礼品

店购买纪念品,便不符合捐赠条件。 3. 提供给捐赠者的回馈是无形的利益,例如宗教上的仪式带来的心灵平

静。举例来说,捐赠者贡献香油钱后被允许参加一场原本即无须2入场费的宗教仪式,这便属于获得一种无形的宗教利益。

4. 捐款者每年捐款不超过75美元,并且只获得以下会员级的好处:

(1) 在会员期间,纳税人可以经常行使一般会员的权利或特权,诸如

免费或打折扣的入场券、停车券、优先使用物品或者服务,但不包括购买特殊性商品,如大学运动比赛的门票等等;

(2) 得参加某些针对会员开放的活动,且每人所需花费的额度符合税法90-12和92-49条所描述的“低花费条款”。此点类同上文中

第一点“无实际价值”,故无须公开声明。

【附录二】

以下为公平估价的例子,供读者参考。 1. 慈善机构提供1各小时由专业人员教授的网球课给捐款500美元以上

的捐款者。该专业授课人员平时常在外开课的收费为100美元/小时,因此评估慈善机构提供的课程的公平市价为100美元。

2. 因为捐赠5万美元,博物馆允许这位捐款人使用博物馆常设展览的空

间之一举办私人活动。租借一个差不多大小、有类似气氛的饭店宴会举办类似获得,租价大约是2500美元,因此博物馆提供该活动空间的公平市价估计是2500美元。

12.美国是节税天堂吗?外国人呢如何借钱给美国人?

(张天峻律师)

实例背景

李某(非美国人)移民美国已久,并开了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公司业务仍在研发阶段,由于2008年的金融风暴,李某的生物技术公司在美国找不到创投公司愿意投资,美国银行更不愿意借钱给李某,李某的积蓄也大都投资在这家公司上。李某虽然找到美国人愿意借钱,但是利息是银行利率的两倍,而且又要参与经营。

李某不得已到台湾上事业有成的同学王某,王某想以资金100万美元投资李某的公司,一部分以设备抵押借款的方式以保障公司清算时的债权,利率以一般银行利率来算,但是王某听说美国是“万万税”的国家,不免又犹豫,而请教张律师。

专家解析

美国政府虽然设下天罗地网阻止美国人逃漏税,但是,美国政府是鼓励外国人来美国存款及投资公司与债券的。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外国人借钱给美国人或购买政府债券,提供以下三种等同于“节税天堂”的优惠:

1. 银行存款

美国税法第871(i)规定所有在美国银行的存款,非与美国境内行为或美国商业获得关联所衍生的利息均免税,因此外国人在美国境内的存款而产生的利息均被预扣30%的税。

2. 私人贷款 税法第871(h)另又规定非美国人借给美国人的贷款利息在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况下均得免税。此类贷款又称Portfolio Loan(组合贷款)。此类贷款仅限非美国债权人,此类债权也仅能卖给非美国的投资人。许多美国人或公司均利用此条款来取得资金成本较低的贷款。笔者执业中最常见到的错误即是,大部分美国债务人(borrower)在借款时均不了解此条款,非美籍出借人(foreign lender)刚贷款时也未注意到利息的税务问题,等到要付利息时才开始想如何避税,此时一般都为时已晚,因为“组合贷款”的条件必须在“初始借贷”时即符合资格才可,因此事先规划是必要的。例如:贷款必须是登记式的债权(registered

obligation),另出借人又不应又有债务人大于10%的股权等。所有借贷行为应在美国境外进行,因此一般税务律师均会特别准备一套符合第871(h)规定的贷款文件。请注意,非美籍出借人不能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近年来许多台湾证券公司在台湾销售的美国公司结构债或债券均是以利息免税为一卖点。若无法合法第871(h)的规定,则利息在给付出借人前须有30%的预扣税。

3.证券买卖

税法第871(a)(2)条只规定所有居住美国超过183天的非美国人在出售证券时的资本利得(capital gain)均应预扣30%的资本利得税,因此一般未满183天的非美国人投资美国证券或美国公司(上市或未上市)在将来出售股票时均不用缴美国资本利得税。笔者曾见一外国资本家投资美国银行8年后的数千万美元利得均不缴美国资本利得税而将其汇回亚洲。

解决之策 王先生在借款(指组合贷款)给李先生时需注意其投资李先生美国公司的股权不超过10%,或许也可用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 debt)来投资,先求得保护债权在未来公司清算中的优先性(债权清偿优于股权)及利息的免税,等将来公司营业走上正规时再转换成公司股票,这样若公司将来被购并,王某的股票出售利得也不必缴税。当然,在借款前须请律师配合会计师预作贷款文件且须符合税法的条件。

结语

从非美国人的角度来看美国存款、借贷及证券投资,美国的确是一个节税天堂,非美国人投资美国要多利用这些规定。另外,美国与许多国家(如中国、荷兰、俄国、墨西哥等)有节税条约(tax treaty),在股息及权利金方面均有较低的税率可利用,但台湾地区与美国没有节税条约,因此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应更注意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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