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之美国税与法律篇(4)

2018-11-21 23:36

高10年的徒刑。此外银行秘密法 亦要求美国人申报TDF-90-22.1表格(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外国银行及财务账户报告,简称FBAR)给财政部。

若你拥有一外国公司50%以上的股权,只要这家公司有户头就需申报FBAR,纵使没有股权,假如您是公司的董事或干部,只要有户头签名权也要申报。

至于何人需要申报FBAR,只要您有针对任何海外账务户头在过去一年任何时间点有10000美元以上的存款或价值(如股票)就需申报此表,这包括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另外,纵使您不拥有户头,只要您对这些户头有签名的权力也一样要申报FBAR。例如,与非美国人共同持有银行帐号(ioint account),或身为外国信托的受托人(trustee)(甚至假如受益人皆非美国人的信托也一样)。对于华人常用的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受托人也需申报。 外国信托的受益人有信托50%以上的受益利益或收入分配也需申报。若美国人拥有海外人寿保险或年金(annuity),只要现金解约价值(cash surrender value)超过10000美元均需申报。

由上可知,不报FBAR的民事罚款与上述1040表罚则类同,但若此行为是犯罪(例如贩毒或洗钱)的一部分,则最高罚款提高至500000美元,另可处最高10年徒刑。

解决之策

李先生需找会计师或律师协助,诚实及主动申报(纵使已晚)是上策,FBAR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申报。李先生可声称其未申报行为是非故意,若能举证有合理的理由(reasonable cause)(例如,户头价值已经列入所得申报,或之前会计告知不需申报),则民事罚款甚至可免除(waiver)。另,目前尚无迹象显示申报FBAR会引起国税局查账(audit)。

结语

在国际村中,移民的商务及投资策略也是全球性的,但不能不注意及遵守其海外户头对于美国政府的重要性。可以预见,以后国税局能掌握第三人资料会更多,美国人有国际资金转移时应更加小心。

07.华人在美国银行进行现金交易应注意哪些事项?

(张天峻律师)

实例背景

周某从事国际贸易,许多客户分布在美国,为了节省进口关税因而故意低保实际货物买卖价格以降低关税(under invoice),于是在美国累积很多的现金。为了在大陆筹设新厂,周某请美国的朋友将这笔现金存入自己在美国的户头。

周某及其友人都知道,在美国银行假如存进美元10000美元现金,银行就会通报给财政部,因此周先生请该友人每天只存八九千美元,就这样每天往返银行两个星期。待现金全数存入后,周某飞往洛杉矶汇该款项,没想到一踏入银行,就遭财政部、调查单位居留了数天,最后因为他故意逃避10000美元即需通报的规定,该笔资金被美国政府没收以换取周某离境。

专家解析

美国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要求金融机构针对任何10000美元或超过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均应向联邦国税局递交一件现金交易报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简称CTR)。许多华人知道由此规定,但不希望被国税局察觉以多次存进或提出低于10000美元的交易行为而被政府怀疑是有意见规避查报,因而被提起刑事追诉。美国银行保密法,也同时禁止任何规避CTR的行为,而且一般当事人不知道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此有可能无意间触犯此法。最高星期是5年。

周先生有可能新村侥幸,认为银行不会发现其存多次9000美元的行为,殊不知道美国银行均有电脑软体自动挑出可能逃避10000美元CTR的交易,况且银行职员均受过训练,对接近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中特别注意。纵使报告以10000美元拆分三笔各存是那个不同银行,仍是一个犯罪行为,仍然会被查出。美国银行十分关注这种看似逃避CTR申报的行为(structuring)。

假使情况反过来,是由非美籍的那一方将美籍的太太或先生时,金额超过10000美元后,美籍受赠人就必须申报3520表。

解决之策

周先生应以一次现金一笔存入,纵使CTR会被调查通知至国税局,但因此1乃一次性行为,国税局不见得会进行调查,而且资金来源合法更无需担心。大部分的银行在客户存入10000美元或10000美元以上现金时会通知客户CTR必须递交给国税局,若客户拒绝完成原来的现金交易或中止交易,则银行会向财政部陈报可疑行为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简称SAR),财政部能据以建档追踪。

结语

笔者认为最好的对策即诚实地按计划存入现金,不要让银行人员误认为其在规避CTR的陈报,反而弄巧成拙。若遇到政府查询资金来源,最好即刻请律师协助,因为这通常表示你已涉及有关洗钱法等相关规定。

08在美国,华人的哪些不经意的行为容易被视为有洗钱嫌疑?

(张天峻律师)

实例背景

王某是已归属美国籍的美国公民,其阿姨一直居住在台湾(非美国籍);阿姨有一笔100万美元的存款请王某在美国银行开户,并授权王某投资股票或作资金投资运作。

王某自己开公司,有时因生病需要直接从阿姨户头转账至公司或自己的账户,等赚钱再还款,有时生活不够开销便从阿姨账户挪用部分存款为自己所用,虽然都有陆续还款给阿姨,但资金在王某个人及阿姨户头间流动频繁,而被银行怀疑。

专家解析

美国银行秘密法(Bank Secrecy Act)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在可疑违法行为后的30~60天向金融犯罪执行网(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简称

FinCEN),陈报可疑行为报告书(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简称SAR)目的是使FinCEN能据以建档来侦测洗钱、逃税、恐怖等犯罪的形式及追诉。银行如果违反此规定,可被处以巨额罚金,甚至主事者有刑事责任。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在美各银行进行金融检查时均会对银行陈报的SAR数量及品质做一严格调查,如有数量减少,银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被列入观察期。因此各银行莫不高度重视可疑行为的陈报,尤其近年来,华资银行更是此类金额检查的重点。

所谓的可疑行为,并非指行员相信客户已有犯罪行为,二是指任何交易行为员相信或怀疑有下列各种情事之一:

? 资金来自非法获得。

? 交易方式在逃避申报规定。

? 交易显然无商业或合法目的。 ? 银行会被认定为协助犯罪。

由此可知,其涵盖范围极广,因此一般银行都会提供某些准则及常见例子来训练银行职员。在此拣选几个事例供参考,因为一般来说,总有客户可能在无意间作出类似嫌疑的行为,其中有几点事项,更是在美华人生活中常见且以为是无伤大雅的。

一般和金融机构往来的民众应避免以下行为:

? 存进大量含有50或100美元钞票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

存入大量现金却不点数。

经常用大面额钞票换小面额钞票。 拒绝提供社会安全码等身份证明。

拒绝解释交易目的,或交易目的不合常理(如百万美元的结婚礼金)、 对交易的基本事实不清楚。

没有明显的收入来源,但是有经常性的交易。 行为类似把大数额分成数个小数额存入账户。 有异常的紧张行为。

询问关于机构的报告和记录保存问题。 账户余额小却有很高的交换频率。

在银行正常服务区域以外设有永久住址。 家庭或公司电话号码被切断。

不愿意提供个人或公司的财务报告。 客户无正当工作却有大量资金进出。 大笔钱汇入银行。 人头户涉及逃税。

户头本来平静无活动,却忽然多出许多国际汇款交易。 开有许多账户,但每一个账户余额皆少于10000美元。 经常存取大量现金。

有比支票更多的大量现金交易。

? 外币交换次数异常。

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occ.treas.gov)上说明了许多金融业者的责任,并提供相当多“嫌疑行为报告”的资讯,一般民众也可以上网查询,从而避免自己无意间触犯法律。

解决之策

可以告诉读者的是,对于银行业者所作“可疑行为报告”其实无须过度担心,因为通报的案件相当多,财政部门有专业系统先行分析其严重度,筛选出真正有意图犯罪的嫌疑案件后,才会着手进行调查。如果个人遇上被调查的情况,我们建议尽快先寻找专业的律师代为处理。

另以王先生为例,他不应该把阿姨的资金与自己的户头混淆,英国确实执行授权人的授权事项,否则容易招致美国政府注意。另若有银行职员询问交易性质时须在合理并合法范围内回答,不要认为是个人隐私而做拒绝作答。

CID的案件来源通常是查账员怀疑逃税向联邦检察院移送的,CID有时也会与查账员共同调查。CID有时也会与查账员共同调查。CID通常在通知被调查人

之前已搜查相当多的背景资料,其权力范围很广,可在不告知当事人情况下联络林先生的朋友、同事、邻居、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必要时CID可发传票,也可向法院申请监听及搜索。

解决之策

在得知CID在进行调查或要求会面询问案情时,林先生应立刻与律师联络。被CID询问时,应告知其欲保持缄默及会请律师与CID联系。注意不要径自作答,因为回答内容均可作为起诉的证据。另外,不要为了省钱只请代为报税的专员来应付,因为当事人与保税日之间没有如与律师沟通所具有的通讯保密特权(privilege),任何林先生与保税人员的谈话均有可能被拿来作起诉的证据。 律师可技巧性地说服检察官或CID不要起诉或以民事和解收场。林先生的律师可解释此仅为一误会或者无蓄意逃税。律师有时也可以进行认罪协商,以承认刑期较轻的罪结案。

华人常会认为身在国外,美国也奈何不了他。此种认知仅能说只对一部分。美国政府可取消绿卡,冻结在没资产,或对财产转移的对象追讨所欠税款,总是有些办法会让当事者感到美国政府巨大的权力与压力。

结语

总之遇上CID时请说“I do not wish to be interviewed, I would like to consult my attorney.”(我不愿意现在接受访谈,我要先咨询我的律师。”)然后立即聘请税务律师来处理。有时案子是否以刑事或民事解决就在律师的沟通技巧间决定。

10.拥有美国公民但居住在美国境外而从未报税,这是否有时效的问题?

(张天峻律师)

实例背景

郭某自从10年前取得美国籍之后即返台湾工作,没有向美国政府报税,日期因在美国开户存入多年来在国外赚的钱,热早国税局通知缴交过去10年的税。郭某认为追诉期仅有3年,过去3年无大额所得,不打算配合缴交超过3年以上的税。

专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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