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正文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必须在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所规定的产业布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现行规定程序进行。 3.0.2 在厂址选择过程中,应在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与各有关专业分工协同,对拟建项目的原料、燃料和材料来源、成品去向;交通运输条件;自然(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能源供应(水、电、风、气)条件;城市(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现状;防洪排涝情况;农田水利情况;既有设施情况;废料堆存及综合利用场地条件;职工生活居住条件;外部协作及基建费用等因素,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3.0.3 厂址应有畅通、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道路的连接应短捷、方便,工程量小。
靠近江、河、海选择厂址,应尽量利用水运。厂址宜靠近(既有或拟建的)相关港口。
3.0.4 应将厂址与原料、燃料供应地及主要销售地之间的运输距离、运输量、运输方式、运输条件以及运输费用作为选择厂址的重要因素之一,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0.5 厂址选择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镇)和工业区规划。应充分考虑与所在地区城市(镇)、工业区及有关企业相互依托、相互协作、协调发展的条件。
3.0.6 厂址选择应在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合理利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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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资源,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尽量不占农用地。应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其用地指标宜符合第5.1.17条要求。
3.0.7 厂址附近宜有可用于必需的施工基地使用的场地,应考虑当地提供建筑材料的可能性。
3.0.8 厂址不宜占用村庄、铁路、公路、排水干渠和工程管线等既有设施位置。若必须占用,应协助建设方与当地政府和有关方面协商,合理解决。
3.0.9 厂址宜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窝风地段作为厂址。
3.0.10 厂址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3.0.11 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要求,且能满足发展需要的水源与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尽量短捷。 3.0.12 厂址应位于居住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与生活居住区之间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3.0.13 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本着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原则,尽量不影响既有生产,尽量利用既有设施。 3.0.14 厂址不应选在下列地段和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3 爆破危险范围内; 4 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
5 水库下游当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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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钢铁企业防洪标准见国家有关标准。
7 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8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等区域;
9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
10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11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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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钢铁企业厂址选定后,应围绕矿山采矿场或钢铁厂工业场地,对企业其它各工业场地及有关设施(卫生防护地带、交通运输设施、排土场、尾矿库、渣场、垃圾场、水电设施、居住区等)根据生产工艺等要求及自然条件进行全面、合理的总体布置。 4.1.2 钢铁企业的总体布置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镇)规划和工业区规划,应与有关部门协调好与所在地城市(镇)、工业区及相邻单位统筹布局、相互依托、相互协作、协调发展的关系。 4.1.3 分期建设的企业,预留发展用地应与所在城(镇)或工业区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4.1.4 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
1 使人流、物流短捷、顺畅、不折返;人、货分流。 2 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较大的生产区应布置在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相对较小的生产区常年最小风频风向上风侧,将厂前区、居住区布置在常年最小风频风向下风侧。
4.1.5 场地的竖向布置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土、石方工程量,有利于生产流程、车间布置、功能分区、运输联系及场地排水。
4.2 卫生防护地带及安全防护距离
4.2.1 钢铁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其卫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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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距离指产生有害因素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见表4.2.1-1。
表4.2.1 卫生防护距离表(m)
距离(m) 风速(m/s) 企业类别 <2 2~4 >4 炼铁厂 1400 1200 1000 焦化厂 1400 1000 800 烧结厂 600 500 400 石灰厂 300 200 100 注: 1 风速按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
2 钢铁企业应考虑风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 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2.2 铁矿、粘土矿、锰矿、白云石矿、石灰石矿等露天采场、破碎筛分厂、选矿厂与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为500~300m。 4.2.3 卫生防护地带,应尽量利用原有的绿地、水域、山岗和不建设的地带。
4.2.4 卫生防护地带应予利用和绿化,但不得布置经常居住的房屋。
4.2.5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km(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km以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4.2.6 矿山各项工业设施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露天采场爆破危险区界限以外,并应符合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必须将个别与采掘生产、运输密切相关的建、构筑物布置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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