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03-2010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6)

2018-11-21 23:39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正文

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和现行的《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4.6.2 爆破器材库位置应在矿山总体布置时统一确定,并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4.6.3 爆破器材库宜选择在山谷内,库址宜位于工程地质好、地下水位低,不受泥石流威胁和山洪冲毁,沟谷纵深和谷口无建筑物的地段。尽量利用自然山丘作屏障。

4.6.4 爆破器材工厂,应合理选择地形,将危险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殉爆试验场、销毁场等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地段,但危险生产区宜设在适中位置,不应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危险品总仓库和殉爆试验场、销毁场宜设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4.6.5 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运输不宜通过生活区。

4.6.6 爆破器材工厂其布置及内、外部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4.7 渣场及工业垃圾场

4.7.1 钢铁厂的冶金渣及工业垃圾应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渣场和工业垃圾场应考虑综合利用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用地。

4.7.2 钢铁厂的冶金渣及工业垃圾,宜采用集中场地分开堆存。 4.7.3 在不影响钢铁厂发展和用地合理的条件下,渣场应尽量靠近冶金渣排出地点;

4.7.4 液体渣处理场宜设置在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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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禁止将渣场和工业垃圾场设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7.6 禁止将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作为渣场和工业垃圾场;

4.7.7 渣场及工业垃圾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4.7.8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应有较方便的外部运输条件。 4.7.9 渣场和工业垃圾堆存容量,应根据其综合利用情况合理确定。对于暂不能利用的工业垃圾的堆存容量年限,初期不宜少于十年。

4.7.10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应尽量利用自然地形高差提高堆存容量,堆存高度不宜小于10m。

4.8 水电设施

4.8.1 水源地至钢铁企业供水设施之间的供水管、渠,应结合自然地形,尽量短捷,顺畅。采用明渠供水时,其两侧的交通联系,应在总体规划时统一考虑。

4.8.2 钢铁企业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出口的位置应在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

4.8.3 矿山选矿工业场地的取水设施,应在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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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要求的水源地附近布置。

4.8.4 钢铁厂水源的水质需进行沉淀或有特殊要求时,在水源附近,宜有设置沉淀池或蓄水池的场地,应充分利用低洼地和塘、泊等自然地形修建。

4.8.5 钢铁企业排水口,宜布置在厂区适中的位置且靠近排入的水体。排水管、渠,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力求短捷。

4.8.6 设置在厂(场)外的总降压变电所,或主要为钢铁企业供电的地区总降压变电所,宜布置在接近主要用户,进、出线方便,满足变电所对安全、环境要求,不影响厂(场)区发展的地段。 4.8.7 总降压变电所至厂(场)区供电线路,力求短捷。进入钢铁企业厂区及发展区的供电线路走向,宜与厂区轴线正交。沿厂(场)区外围布置的架空线路,距厂(场)区边缘的距离,应满足安全供电要求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

4.9 施工用地

4.9.1 钢铁企业的施工,应尽量利用厂内建设进度安排等原因造成的空地、空房、拟建渣场及垃圾场用地作为施工用地和用房。 4.9.2 施工用地,宜靠近施工现场。

4.9.3 施工基地应力求减少场地整平工程量,减少对地形、地貌及植被的破坏。

4.9.4 施工基地的布置,应考虑大宗材料的运输、装卸方便。并尽量利用建设企业运输设施。

4.9.5 施工设施的布置,不应影响企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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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居住区

4.10.1 钢铁企业应尽量利用所在城市(镇)或工业区既有或规划的居住区和公共设施等社会资源,解决企业职工的居住和生活问题。

4.10.2 主要为钢铁企业服务的居住区的位置,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

1 位于钢铁企业生产区、渣场、垃圾场、尾矿场及排土场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且应与其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2 在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的前提下,靠近企业厂区。并与厂区有较好的交通条件。

3 靠近城市(镇)。并与城市(镇)、客运车站、码头等有较好的交通条件。

4 便于合理组织上下班人流,避免与企业主要货流平面交叉或混行,力求做到“人货分流”。

4.10.3 居住区用地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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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结合厂址及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环境条件,并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技术标准、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进行各设施的布置,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 分期建设的钢铁厂,近期工程宜集中布置,形成完整的生产系统;远期工程宜预留在近期工程用地的外侧,避免多占或早占土地,并尽量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

5.1.3 随矿山开采的延伸而迁建的各种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与采掘工艺要求相协调。

5.1.4 扩建、改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运输线路和其它设施,并进行与主体改建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改造;同时要尽量减少扩建、改建时对现有生产的影响。

5.1.5 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顺序和功能划分成规整的功能区,使厂(场)区内干道平直、贯通和均匀分布,并使厂区外形整齐。各区之间应有短捷的运输和能源联系。

5.1.6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使物料流程顺畅、短捷,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折返迂回。铁路布置,应避免冶金运输车流与普车运输主要车流平面交叉。道路布置,应使人流与物流适当分散,人流不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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