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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采矿场爆破危险区界限内时(如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破碎设施,半固定式、移动式胶带运输系统、临时性炸药分发库等),其与最近爆破作业地点的距离需经计算确定,并应对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2.7 地下开采时,地表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塌陷(错动)区地表界限外,并根据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5确定安全防护距离。
表4.2.5 矿山采空塌陷(错动)区地表界限与建、构筑物的
安全防护距离
防护等级 Ⅰ 主要建构筑物 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球团厂链篦机回转窑;大型选矿厂主厂房;尾矿库;大、中型矿山的主要通风机房;立井井塔;井架;提升设备;环状的地区变电所;动力厂的锅炉房;跨度大于20m的桥梁的桥台;大河河床;水库;附有泄水设备的堤堰;110kv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高速公路;机场;高层建筑;一级公路;铁路干线。 高炉;焦化炉;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跨度小于20m的桥梁的桥台;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燃料仓;总机修厂等重要的大型工业建、构筑物;没有机械设备的通风井筒、斜井井筒;锅炉房;压力水柜;水塔;砖砌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等火车站;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三层及其以上的多层住宅楼;输水干管;架空索道;电视塔和转播塔。 主要水道工程;天然水池;人造水池河床;经常流水的山谷;斜通风井和辅助井;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砖木、砖混结构平房和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二层楼房;三、四等火车站;公用的地方铁路;工矿企业专用铁路线;村庄砖瓦民房;小于110KV的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等。 农村木排架结构房屋;简易仓库;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 15 -
安全防护距离(m) 20 Ⅱ 15 Ⅲ 10 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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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其保护距离应经分析论证确定, 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凡未列入表中的建、构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确定。 3 安全距离,建、构筑物由最近边缘算起;铁路、公路路堤(堑)由最外 侧工程设施算起;工业场地由厂(场)区边缘或围墙中心线算起。
4.3 交通运输
4.3.1 钢铁企业外部交通运输,应与城市(镇)规划、所在工业区规划、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相适应,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合理利用钢铁企业既有交通运输设施。 4.3.2 钢铁企业运输,应合理组织人流与货流,尽量避免人流和货流的平面交叉或混行,做到人、货分流。
4.3.3 钢铁企业高温、液态物料(铁水、钢渣等)的运输,不应经过人流多的地段,尽量避免与普通货物运输平面交叉、混行。 4.3.4 钢铁企业铁路接轨站,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接轨站既有(或改建后)的能力,应能满足钢铁企业近、远期的运输要求;
2 设置两个接轨站时,接轨站宜分别位于钢铁企业铁路运输入口和出口方向;
3 设置一个接轨站,企业设一个铁路出入口时,接轨站宜位于企业铁路运输出入口方向;铁路出入口分别设置时,接轨站宜位于企业铁路主要出入口方向或入口和出口之间。
4.3.5 设在钢铁厂端部的钢铁厂编组站或路(局)厂联合编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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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钢铁厂厂区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4.3.6 钢铁企业与城镇、居住区、码头、水源地、渣场等设施及相邻协作企业之间的道路,应结合当地既有道路和道(公)路规划,统一考虑。
4.3.7 设水运码头的钢铁企业,应根据企业近、远期规模,水运物料的品种,来源、去向、运输量,码头与企业之间物料运输方式,合理确定码头能力和企业水运物料出入口与码头的相对位置。
4.4 矿山工业场地
4.4.1 矿山工业场地各项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原则下,宜靠近露天采场或井(峒)口集中布置。
4.4.2 采矿工业场地,宜尽量集中布置。但对由多个采矿场组成的矿山,集中布置不经济时,宜分散布置。
露天采矿场范围广、比高大及地形条件复杂时,采矿工业场地亦可分散布置。
4.4.3 露天采矿场分期开采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爆破危险界限外。
4.4.4 选矿工业场地,应根据精矿流向,结合开拓运输方式,尽量靠近露天采矿场或矿石运输的井(峒)口布置。多个采矿场且相距不远时,宜靠近较大的采矿场集中布置,必要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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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排土场及尾矿库
4.5.1 排土场应根据采矿、剥离、运输、排土等工艺流程,综合考虑排土工艺的总体经济效益,合理选择,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排土成本和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
4.5.2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 1 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 保证排弃土岩石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
3 依据的工程地质资料可靠;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若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
4 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 排土场位置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排土场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物的废石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进行堆放、处置。
4.5.3 不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及整体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良好的排土场,其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设施、场地、居住区等的安全距离为:当不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可按表4.5.3的规定确定;当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应根据所采取工程措施的要求,由设计确定。
4.5.4 尾矿库宜选择靠近选矿厂及建坝条件好,对农田影响较小的荒山沟谷中,并应合理利用地形,尽可能实现尾矿自流输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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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流条件时,应力求扬程最小。”
4.5.5 尾矿库宜位于居住区或村镇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地带或防护林带。
4.5.6 尾矿库应采取植被或其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条件允许的尾矿库,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尾矿库的复垦。
表4.5.3 排土场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设施、场地、居住区等的
安全防护距离(m)
序号 1 名 称 国家铁(公)路干线、航道、高压输电线路铁塔等重要设施 矿山铁(道)路干线(不包括露天采矿场内部生产道路) 露天采矿场开采终了境界线 矿山居住区、村镇、工业场地等 安全防护距离 1~1.5H 2 不宜小于0.75H 根据边坡稳定状况及坡底线外地面坡度确定,但应大于30m。 ≥2.0H 3 4 注:1 安全防护距离,航道由设计水位的水位线算起,其它按表4.2.6注的 规
定算起。
2 规模较大的(0.10万人以上)矿山居住区、村镇及工业场地、应按表 列 数值适当加大。
3 排土场采取分层堆置,且各层间留有宽20~30m安全平台时,序号1、2 可取表列距离的75%;零星建、构筑物及分散的个别农舍,可取表列序 号4距离的75%。
4 序号1排土场坡底线外地面坡度不大于1:5时,取下值;大于1:2.5 时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滚石危害的措施。 5 表中H值为排土场设计最终堆置高度。
4.6 爆破器材库
4.6.1 爆破器材库分为地表库和地下及覆土库,其布置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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